索引号: 11331023002683677H/2023-128675
发布机构: 赤城街道 发文日期: 2023-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陆芬君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3-11-09 10:38 来源: 浏览次数:

陆芬君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赤霞苑16幢102室,根据该建筑2019年8月31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3年3月24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023202306014)以及施工图纸显示,陆芬君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7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壹间半叁层,地上建筑面积245.86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70平方米,,层高一层高3.60米,二层高3.10米,三层高3.10米,斜面结构层高2.60米,栋高12.40米,坡屋顶结构。现根据杭州上城区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04月13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宗地面积70.09平方米,建筑面积292.51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06月29日函告本机关:陆芬君户在赤城街道赤义安置区70-19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70.09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下一层,地上层数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292.51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22.42平方米)。用地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超0.09平方米,均在合理误差范围;地上建筑面积少建23.35平方米。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2、该户第三层与坡屋顶之间规划许可为通高,现中间增加楼板改成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第1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经本机关委托,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陆芬君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3年7月6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CAT2023D301J-00014-1),报告示明:1、天台县赤城街道赤霞苑16幢102室陆芬君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第三层与坡屋顶之间规划许可为通高,现中间增加楼板改成三层加斜面结构层;该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天台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赤城街道等8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通告》(天政发〔2022〕11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3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