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3-127177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3〕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1-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和
强制拆除的意见(试行)
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简化行政强制流程,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依规从快处置违法建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赋权乡镇(街道)城乡规划等执法事项现状和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责成,适用城镇开发边界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
二、由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自法定期限届满、程序履行完毕后,天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责成该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强制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配合。
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县政府责成执法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或查封施工现场的措施。
三、由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赋权镇街)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自法定期限届满、程序履行完毕后,县政府责成赋权镇街进行强制拆除。
赋权镇街发现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县政府责成赋权镇街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或查封施工现场的措施。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在此期间,对符合前述各项规定情形的,给予一次性责成和批准,不再每案另行办理报告责成和请示批准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