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3-12827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3〕4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3-0023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3-11-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公布2023年度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3年度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标准和申请条件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2023〕69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现就2023年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申请方式通知如下:
一、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即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及以上;
2.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33933元;
3.住房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轿(汽)车(不包括经营车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常住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及以上;
2.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6555元;
3.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具有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6个月以上;
2.就业条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天台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3.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6555元;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无住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6.新就业人员包括工作年限未超过7年的未婚新分配高校毕业生和首次在天台县就业的工作人员。首次在天台县就业的工作人员指在天台首次工作、年龄在30周岁以内、在天台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7年以下的具有稳定就业人员,不含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四)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已申领了“台州码”,且持有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积分条件:县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核定的积分达到规定的标准;
3.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6555元;
4.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无住房;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五)特定对象申请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具备的条件: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不包括学生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天台县中心城区《浙江省居住证》;
(2)工作条件: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环卫(县环卫处)工作或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
(3)收入条件: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6555元;
(4)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②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需同时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相关条件。
2.城镇D级危房申请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
(2)收入:收入核对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6555元;
(3)住房条件:在本县中心城区或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且D级危房坐落在本县中心城区和建制镇镇区范围且已腾空并拆除房屋的(该房屋面积不计入家庭现有房产面积);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04624元;
②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二、面积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54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实际保障面积应扣除申请保障家庭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类别以外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数2人以下的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家庭人数3人以上的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可以放宽10平方米。
三、其他事项
(一)住房及其建筑面积认定:现住房及申请之日的前5年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的住房及其建筑面积均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二)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指仍在注册的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已全面注销企业的不计入。
(三)车辆购置价格不含税费,原则上以购置正式发票为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认定、其收入、住房资助能力和申请的其它要求,详见《天台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20〕28号)有关规定。
(五)对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或对共享的信息有异议的,需由申请家庭提供书面材料。
四、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可以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服务窗口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须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专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统一指导下开展申请。
通过窗口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打开政务2.0→搜索公租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填写表格、刷脸,将相关资料拍照上传。
申请人也可通过浙里办申请,具体方法:打开浙里办→搜索公租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填写表格、刷脸,将相关资料拍照上传。
五、公租房的分配与轮候
县住建局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在2023年度公租房申请审核最后一批公示期结束后择期组织公租房分配或轮候抓阄。对符合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实施租赁补贴。
六、外来人才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申请方式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
七、天台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赤城街道:紫东社区、丰园社区、丰泽社区、金盘社区、飞鹤社区、妙山社区、跃龙社区、临川社区、永清社区、桃源社区、天都社区、永宁社区、国赤社区、坑边村、八都村、横潭坎(横潭坎自然村、花麦地自然村、东溪自然村)、田洋陈村(不含黄姆岙村自然村、两亭巷自然村)、栖霞村、九峰村(溪金自然村、沙头朱自然村、坎顶自然村、下洋张自然村、叶家井自然村、麦山头自然村)、塔后村、麻车洋村(上洋郑自然村)、三新村、百步洋村。
福溪街道:桥南社区、幸福花苑社区、南兴社区(大路曹自然村、下余自然村、下园徐自然村(不含梅坦自然村))、福溪社区、莪园村、兴业村(下王邱自然村、蟹渚自然村)、光明村、星光村、三联村、民主村、新联村、建明村、双狮自然村。
始丰街道:天元社区、溪林社区、落雁社区、玉湖社区、西演茅、大户丁、茅导师、官塘娄、官塘蔡、铺前、下科山、团结、官塘张、黄泥山头、龙一村、龙二村、龙三村、龙四村、龙五村。
平桥镇:平镇街村、下街村、上庞村、后蒋村、下秧田村、山头庞村、八角亭村、周下村(周家塘自然村、下潘自然村)、路下裘自然村、石竹自然村、下园殿自然村、下洋潘自然村、新东自然村、塘下竹自然村、麻车陈自然村、东塘下自然村、裘村自然村、周坎头自然村、大路庞自然村、大溪汤自然村、上丁自然村、麻车湖自然村;
白鹤镇:鹤栖新村、余村、茶塘自然村、缸窑自然村、澄村自然村、下西山自然村、白鹤殿自然村、上王自然村、井头自然村、登头自然村、霞徐自然村、石板路自然村、秀园自然村;
街头镇:街一村、嘉图村(街二自然村、街三自然村、街四自然村)、叶宅村、埠头村;
坦头镇:坦头村、学前村(湖岸自然村、鱼山自然村)、黄务洋村、长崔丁村、东陈村(欢溪以东)、溪南村、五百自然村、下庄自然村;
三合镇:洋头村、黄务村、下坊村、塘上村;
洪畴镇:大一村、大洋(大二自然村、西洋自然村)、大三村、市集村、希董村(希董自然村、平园自然村);
石梁镇:集云村(高桥自然村、长湾自然村)、龙皇堂村(龙皇堂自然村、范文岙自然村、察岭脚自然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咨询电话:0576—8388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