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示版)
时间:2023-11-14
14:48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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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6号)、《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台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台卫发〔2023〕76号),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1 | 适用条件2 | 具体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
1 | 330223198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未报告次数1次的 | 警告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6号) | ||
较重 |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未报告次数1次以上5次以下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罚款5万以上18.5万以下 | |||||||
较重 |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未报告次数5次以上10次以下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警告,罚款18.5万以上36.5万以下 | |||||||
较重 |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未报告次数10次以上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警告,罚款36.5万以上50万以下 |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的或其他严重后果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2 | 330223197000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 | 33022320300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未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4 | 330223201000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较轻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涉及接种人次30人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一般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涉及接种人次30人以上80人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涉及接种人次80人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73万元以下上100万元以下 | |||||||
5 | 33022320500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
6 | 33022320200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 | |||||||
较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
7 | 330223135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时间不足1个月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均有设置,但其中1类不能正常使用,或仅设置并正常使用其中1类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均有设置但均不能正常使用,或仅设置其中1类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均未设置的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涉及人数6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8 | 330223119000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警告 | |||
9 | 330223086006 |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较轻 |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严重 |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责令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10 | 330223187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较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3份以下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3份以上6份以下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6份以上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11 | 330223153000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 警告 | |||
12 | 330223070020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 |||||||
13 | 330223126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较轻 | 未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未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警告 | |||||||
14 | 330223061000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严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发生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发生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3人次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3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10人次以上50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50人次以上的 |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拒不改正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拒不改正,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15 | 330223055000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较轻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不足3个月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6 | 3302231710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 一般 |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逾期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逾期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逾期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17 | 330223010000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1名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2名的 | 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3名的 | 暂停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4名及以上的,或者被第二次处罚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18 | 330223011000 |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19 | 330223005000 | 对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行政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一般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警告 | |||
严重 |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20 | 330223177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般 |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涉及疫苗种类3类以下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至十五个月执业活动 | |||
较重 |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涉及疫苗种类3类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至十八个月执业活动 | |||||||
严重 |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21 | 3302231520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 较轻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1处以上3处以下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3处以上6处以下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6处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警告,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备设施装置其中1类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备设施装置其中2类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 警告,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备设施装置其中3类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 警告,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或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或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警告,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警告,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撤离通道、泄险区仅设置其中1项,或均有设置但其中1项不能正常使用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撤离通道、泄险区均有设置但2项都不能正常使用的 | 警告,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撤离通道、泄险区均未设置的 | 警告,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1处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2处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 警告,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3处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 警告,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未向从事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向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向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22 | 330223063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的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产生危害后果的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23 | 330223029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较轻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警告,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时间6个月以上 | 警告,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24 | 330223084000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尸检机构出具1份虚假尸检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 |||
较轻 | 尸检机构出具1份虚假尸检报告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 |||||||
一般 | 尸检机构出具2份虚假尸检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 |||||||
一般 | 尸检机构出具2份虚假尸检报告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 |||||||
较重 | 尸检机构出具3份以上虚假尸检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 | |||||||
较重 | 尸检机构出具3份以上虚假尸检报告的 | 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 | |||||||
严重 | 出具虚假尸检报告影响司法公正等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撤销该尸检机构的尸检资格 | |||||||
严重 | 出具虚假尸检报告影响司法公正等严重后果 | 撤销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 | |||||||
25 | 330223173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涉及人次100人次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涉及人次100人次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涉及人次100人次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预防接种不良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预防接种不良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26 | 330223146000 |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涉及6名以下患者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涉及6名以上10名以下患者 |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涉及10名以上患者 |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导致延误诊疗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27 | 33022320400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销售,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销售,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销售,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严重 |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
28 | 330223072014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 | 警告 | |||
较轻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 警告 | |||||||
严重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严重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29 | 3302231500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 较轻 | 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6人以上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30 | 330223134000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严重 |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恢复尸体原貌累计达2处的 | 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 |||
严重 |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恢复尸体原貌累计达3处的 | 暂停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特别严重 |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恢复尸体原貌,涉及尸体累计2具以上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严重 |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器官数量为1件的 | 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 |||||||
严重 |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器官数量为2件以上的 | 暂停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特别严重 |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涉及人员累计2人以上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严重 | 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其中2项情形的 | 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 |||||||
严重 | 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3项以上情形的 | 暂停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特别严重 | 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涉及人员累计2人以上的,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31 | 330223056000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涉及1人,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涉及2人的;或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涉及1人的 | 一般情节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涉及2人的;或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涉及1人的 | 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涉及3人的;或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2人的 | 一般情节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涉及3人的;或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2人的 | 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涉及4人以上的;或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3人以上的 | 一般情节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涉及4人以上的;或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3人以上的 | 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32 | 330223129000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一般 | 参与尸体器官捐献死亡判定1例的 | 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 |||
较重 | 参与尸体器官捐献死亡判定2例的 | 暂停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
严重 | 参与尸体器官捐献死亡判定2例以上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
33 | 330223117000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十三)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十四)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十五)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造成血液传播性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造成6人以下经血液传播性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6人以上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发生艾滋病传播等的 | 警告,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34 | 330223021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首次发生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再次发生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再次发生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35 | 330223133000 |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涉及1种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涉及2种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涉及3种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涉及4种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36 | 330223200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涉及疫苗种类3类以下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涉及疫苗种类3类以上5类以下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涉及疫苗种类3类以上5类以下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涉及疫苗种类5类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涉及疫苗种类5类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涉及疫苗批次3批次以下的 | 警告 | |||||||
较重 |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涉及疫苗批次3批次以上5批次以下的 | 警告 | |||||||
较重 |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涉及疫苗批次3批次以上5批次以下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涉及疫苗批次5批次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警告 | |||||||
较重 |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涉及疫苗批次5批次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涉及疫苗批次3批次以下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涉及疫苗批次3批次以上5批次以下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涉及疫苗批次3批次以上5批次以下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涉及疫苗批次5批次以上的或被处罚后一年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涉及疫苗批次5批次以上的或被处罚后一年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涉及人次10人次以下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涉及人次10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涉及人次10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涉及人次20人次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涉及人次20人次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37 | 330223077002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且采集血液500mL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轻 |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采集血液500mL以上1000mL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下 | |||||||
一般 |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采集血液1000mL以上4000mL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
较重 |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采集血液4000mL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38 | 330223049000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较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其中一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下 | |||||||
一般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其中二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上述三项行为均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其中一项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其中二项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上述三项均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1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涉及人数50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报送的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下 | |||||||
一般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发生危害后果的 |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39 | 330223105001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安排3名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罚款20元以上314元以下 | |||
一般 | 安排3名以上6名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罚款314元以上706元以下 | |||||||
较重 | 安排6名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在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人员中经体检发现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携带者,或安排明知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罚款706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40 | 33022310500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较轻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经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改进,且未造成水源水实质性水质污染的 |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 |||
一般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改进,且未造成水源水实质性水质污染的 |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 |||||||
较重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经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的,或已经造成水源水水质污染的 |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41 | 330223078001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较轻 | 消毒后的物品有1项指标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消毒后的物品有2项指标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消毒后的物品有3项以上指标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病例在3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病例在3-6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病例在7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42 | 330223074002 | 对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已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学生间传染病常见病传播流行的 | 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43 | 330223068001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较轻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较轻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严重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严重 |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较轻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严重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严重 |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无违法所得且组织人数为10人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或组织人数为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或组织人数为30人以上51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组织人数为51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组织人数为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组织人数为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组织人数为500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较轻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严重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严重 |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44 | 330223064003 |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开展该鉴定或手术1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较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且开展该鉴定或手术1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开展该鉴定或手术2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开展该鉴定或手术2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2倍以上4.8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开展该鉴定或手术3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开展该鉴定或手术3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8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开展该鉴定或手术4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开展该鉴定或手术4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45 | 330223064002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开展该手术1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较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且开展该手术1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开展该手术2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开展该手术2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2倍以上4.8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开展该手术3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开展该手术3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8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的,或开展该手术4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46 | 330223060004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首次发现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3000元以下,收缴《供血浆证》 | ||
较轻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 ||||||
一般 | 再次发现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收缴《供血浆证》 | ||||||
一般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 ||||||
较重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造成危害后果的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收缴《供血浆证》 | ||||||
较重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 ||||||
47 | 330223042000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上6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向用人单位提供6种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48 | 33022301800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
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医疗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 5年内不受理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
严重 | 造成医疗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 5年内不受理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申请,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49 | 3302231580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 较轻 |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逾期不改,时间在1个月以下,或者涉及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逾期不改,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涉及职业健康检查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逾期不改,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者涉及职业健康检查人数50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逾期不改,涉及5家用人单位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逾期不改,涉及5家用人单位以上10家用人单位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逾期不改,涉及10家用人单位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逾期不改,涉及报告人数1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逾期不改,涉及报告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逾期不改,涉及报告人数50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逾期不改,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逾期不改,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逾期不改,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50 | 330223092003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 较轻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3个月以下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6个月以上的 | 责令暂停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严重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51 | 330223108000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较轻 | 首次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且收受价值2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 |||
较轻 |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且收受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3000元以上17100元以下 | |||||||
一般 | 2次以上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收受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17100元以上35900元以下 | |||||||
较重 | 以暗示、威胁、引诱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收受的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359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52 | 3302230850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在48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按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警告,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按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在48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造成除传染病传播以外的其他后果的 | 警告,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丙类传染病传播的 | 暂扣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造成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播的 | 吊销执业许可证 | |||||||
53 | 330223091000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政处罚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5例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5例以上10例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10例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54 | 330223070033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较轻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有1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有2-3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较重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有4-5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55 | 330223070035 |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迟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限期内不改的 | 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一般 |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较重 |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 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56 | 330223024000 | 对项目研究者违反规定,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行政处罚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七条 项目研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 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 (三) 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较重 | 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涉及受试者3人以上,或造成不良反应加剧或不良事件扩大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侵犯2名以上受试者知情同意相关权益,或对受试者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涉及受试人数50人以上,或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57 | 33022307001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1项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2项的 | 警告,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3项以上的 | 警告,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58 | 330223070010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 警告 | |||
一般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 警告,罚款300元以下 | |||||||
一般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警告,罚款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
一般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 警告,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
较重 | 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 警告,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
较重 | 检疫传染病病人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 警告,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59 | 330223070019 | 对建设单位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开展卫生调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开展卫生调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1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79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60 | 33022307000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较轻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1例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1例以上3例以下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较重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3例以上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1 | 330223095019 |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较轻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首次发现,及时整改的 |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一般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1年内再次发现,及时整改的 |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较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一年内发现3次及以上及时整改的 |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整改的;或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恐慌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
62 | 330223100002 | 对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 较轻 | 缓报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 通报批评 | |||
较轻 | 瞒报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2次以下 | 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 | |||||||
一般 | 瞒报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2次以上10次以下 | 通报批评,罚款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 | |||||||
较重 | 瞒报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10次以上或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罚款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63 | 330223096005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进行卫生学评价,且工程仍在建设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进行卫生学评价,且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实施供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进行卫生学评价,工程已完工且已实施供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64 | 330223099005 |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等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较轻 |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级抗菌药物的 | 警告 | |||
一般 |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或因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或因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65 | 330223093001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较轻 |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下的 | 医疗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 |||
较轻 |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下的 | 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
一般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医疗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 |||||||
一般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
较重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3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从事开展精神卫生诊治活动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 医疗机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 | |||||||
较重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3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从事开展精神卫生诊治活动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 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
66 | 330223087002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行政处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较轻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警告,或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造成终止妊娠药品去向不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警告,或并处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造成终止妊娠药品流失等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警告,或并处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67 | 330223087001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介绍2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1人次的 | 警告 | |||
严重 | 介绍2名以上4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人次;组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人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严重 | 介绍4名以上6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组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严重 | 介绍6名以上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6人次以上;组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4人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68 | 33022306900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规定护士配备低于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较轻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警告 | |||
一般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逾期不改正,时间6个月以下且涉及人数6名以下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逾期不改正,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涉及人数6名以上的 |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69 | 330223069003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等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较轻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给患者造成十至九级伤残的;或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给患者造成八至七级伤残的 | 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给患者造成六至五级伤残的 | 暂停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给患者造成死亡、一至四级伤残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较轻 | 泄露患者隐私,涉及信息15条以下且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 警告 | |||||||
严重 | 泄露患者隐私,涉及信息15条以上20条以下的;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或给患者疾病治疗、正常生产生活、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涉及信息20条以上的;或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较轻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对疾病防控、救治等有一定影响的 |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对疾病防控、救治等有较大影响的 | 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对疾病防控、救治等有重大影响的 | 暂停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较轻 |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给患者造成十至九级伤残的;或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给患者造成八至七级伤残的 | 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给患者造成六至五级伤残的 | 暂停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给患者造成死亡、一至四级伤残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70 | 330223090001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1项措施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
一般 |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2项措施的 | 警告,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
较重 |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3以上项措施的 | 警告,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71 | 330223090002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行政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 警告,罚款500元以下 | |||
一般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72 | 33022308301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缓报事故信息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隐瞒、谎报事故信息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导致人员受伤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导致人员死亡的 | 吊销卫生许可证 | |||||||
73 | 330223013010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较轻 | 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2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3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造成后果的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使用4名以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造成后果的 | 罚款5000元,造成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74 | 330223101002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 较轻 |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警告 | |||
严重 |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除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以外的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75 | 330223101001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瞒报、缓报、谎报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 | 罚款100元以上220元以下 | |||
一般 | 瞒报、缓报、谎报除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 | 罚款220元以上380元以下 | |||||||
一般 | 瞒报、缓报、谎报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 | 罚款38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较重 | 瞒报、缓报、谎报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V级),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责令停业整改,罚款200元以上740元以下 | |||||||
较重 | 瞒报、缓报、谎报除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除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以外的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责令停业整改,罚款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 | |||||||
较重 | 瞒报、缓报、谎报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责令停业整改,罚款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76 | 330223102001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较轻 | 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5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5张以上10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2名以上5名以下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10张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使用5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使用上述人员开具相应处方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较轻 | 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且调剂处方数量10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10张以上50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2名以上5名以下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50张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使用5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使用上述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较轻 | 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10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10张以上50张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2名以上5名以下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50张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使用5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或使用上述人员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77 | 3302231270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 较轻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 警告,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和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 警告,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 警告,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拆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 警告,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78 | 3302231180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较轻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涉及人数6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涉及非有害作业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涉及非有害作业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涉及非有害作业人数6人以上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涉及其他作业场所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涉及其他作业场所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涉及其他作业场所人数6人以上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的 |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配备应急救援设施的 |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79 | 330223147000 |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 较轻 |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涉及人数6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涉及人数6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涉及人数6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较轻 | 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涉及人数6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80 | 330223025000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较轻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该条款1项违法行为,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一般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该条款2项违法行为,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罚款225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 | |||||||
较重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该条款3项及以上违法行为,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罚款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
81 | 330223071012 | 对个人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 较轻 | 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较重 | 非医师行医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82 | 330223086004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出具1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出具2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出具3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等后果的 | 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较重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严重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重大纠纷、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83 | 330223071007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1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3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84 | 330223086005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较轻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85 | 330223086001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较轻 | 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2名以上4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4名以上5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使用5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或使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86 | 330223081001 | 对单位或个人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 较轻 | 未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未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上11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未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涉及人次在11人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轻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50元以上18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轻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逾期改正的 | 警告,罚款185元以上36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逾期改正的 |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拒不改正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365元以上5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拒不改正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轻 | 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首次使用且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50元以上18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轻 | 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首次使用且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再次使用或未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185元以上36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再次使用或未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多次使用或拒不改正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365元以上5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多次使用或拒不改正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轻 |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元以上18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轻 |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罚款185元以上36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365元以上5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轻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5亩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元以上18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轻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5亩以下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在6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警告,罚款185元以上36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一般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在6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10亩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365元以上5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较重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10亩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
87 | 330223034000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五)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 较轻 | 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 警告 | |||
一般 |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重复使用3件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重复使用3件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2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2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 警告 | |||||||
一般 | 拒不改正,涉及2名以下患者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拒不改正,涉及2名以上4名以下患者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拒不改正,涉及4名以上患者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2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2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
较轻 |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 警告 | |||||||
较轻 | 发现使用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维修,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较轻 | 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发现使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维修,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一般 | 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发现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维修,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所获收入30%以上3倍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2名患者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2名患者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
较轻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 警告 | |||||||
一般 | 拒不改正,违规使用1台大型医用设备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拒不改正,违规使用2台大型医用设备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拒不改正,违规使用3台及以上大型医用设备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严重后果 | 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严重后果 | 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
较轻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 警告 | |||||||
一般 | 拒不改正,涉及3件以下医疗器械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拒不改正,涉及3件以上6件以下医疗器械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拒不改正,涉及6件以上医疗器械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1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2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对2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
88 | 330223073000 |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89 | 330223022000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1例且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较轻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1例且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 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 |||||||
一般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2例以上5例以下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2例以上5例以下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 | 暂停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 |||||||
较重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5例以上或违法所得是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5例以上或违法所得是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 | 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严重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 | |||||||
严重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90 | 330223019000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 较轻 | 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8倍以上8.6倍以下罚款;医疗机构参与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参与的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参与的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一般 | 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8.6倍以上9.4倍以下罚款;医疗机构参与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参与的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参与的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较重 | 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9.4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医疗机构参与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参与的医疗机构的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参与的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91 | 330223154000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较轻 |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使用一般有毒物品,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的 | 警告,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使用高毒物品,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造成较重后果的 | 警告,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使用高毒物品,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开工,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 |||||||
较轻 | 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警告,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较重后果的 | 警告,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 |||||||
较轻 | 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评价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警告,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警告,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的 | 警告,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 |||||||
92 | 3302231420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医疗机构1次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医疗机构2次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或单次用血量在800毫升以上1600毫升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医疗机构3次以上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或单次用血量在1600毫升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93 | 330223124000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较轻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在15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1人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2人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出具1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出具2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出具3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94 | 330223128000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出具1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6000元以下 | |||
一般 | 出具2份以上4份以下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 | |||||||
较重 | 出具4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罚款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一般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等后果的 | 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较重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严重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重大纠纷、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95 | 330223059000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上述其中一项以上弄虚作假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上述其中一项以上弄虚作假的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且造成严重后果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96 | 330223111000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开展卫生调查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开展卫生调查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1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79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1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79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97 | 330223075000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较轻 |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1例重大医疗纠纷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2例重大医疗纠纷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3例以上重大医疗纠纷;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因矛盾激化发生治安处理的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因矛盾激化发生刑事案件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轻 | 未按规定告知3名以下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告知3名以上6名以下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告知6名以上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因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导致患者延误病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轻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轻 |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轻 | 开展1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开展2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开展3例以上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因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轻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6名以下患者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6名以上10名以下患者的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10名以上患者的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轻 |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3例以下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3例以上6例以下的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6例以上的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因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导致患者延误病情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轻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项以上5项以下的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项以上的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管理制度造成患者伤害等严重后果 | 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98 | 330223070025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能及时进行卫生处理,且出售金额5000元以下的 | 处出售金额0.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未及时进行卫生处理,或出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处出售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 处出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9 | 330223096004 | 对单位爱国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卫生未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单位卫生未达标,经治理仍未达标的 | 警告 | |||
较轻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一般场所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 | 警告,罚款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 | |||||||
一般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 | 警告,罚款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 | |||||||
较重 | 单位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未达标,已造成个体健康损害、人间传染病常见病传播流行的 | 警告,罚款 7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 |||||||
100 | 330223116000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1000mL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1000mL以上2000mL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在2000mL以上3000mL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在3000mL以上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101 | 330223028000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
较轻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10天以下 | 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 |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20天以上;逾期不改,且拒不改正;逾期不改,对患者造成伤害;逾期不改,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02 | 330223044000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医学会出具1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较轻 | 医学会出具1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一般 | 医学会出具2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医学会出具2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较重 | 医学会出具3份以上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医学会出具3份以上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严重 | 出具虚假医学损害鉴定意见影响司法公正等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严重 | 出具虚假医学损害鉴定意见影响司法公正等严重后果 | 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103 | 3302231220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04 | 330223074001 | 对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 警告 | |||
105 | 330223086007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较轻 |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10条以下的;或1项以上3项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一般 |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10条以上30条以下的;或3项以上5项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30条以上的;或5项以上或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
106 | 3302231990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一般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涉及疫苗种类3类以下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至九个月执业活动 | |||
较重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涉及疫苗种类3类以上或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至一年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07 | 330223074004 | 对单位或个人未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学生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参加夜班劳动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较轻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 | 警告 | |||
108 | 33022307600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较轻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较重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109 | 330223051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处罚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开展研究时间不足1个月且逾期5日以下仍不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开展研究时间不足1个月且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或开展研究时间1个月以上且逾期5日以下仍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开展研究时间不足1个月且逾期1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或开展研究时间1个月以上且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仍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开展研究时间1个月以上且逾期10日以上仍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10 | 330223149000 | 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逾期不改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出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逾期不改,且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111 | 330223072003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 警告 | |||
较轻 |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 警告 | |||||||
严重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严重 |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112 | 330223068002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较轻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较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较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113 | 330223066008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1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重 | 医疗机构逾期未改或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2次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3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14 | 330223074003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学校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警告 | |||
较轻 | 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 警告 | |||||||
较轻 | 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 警告 | |||||||
较轻 | 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 警告 | |||||||
较轻 |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警告 | |||||||
115 | 33022309501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器械,消毒不符合规范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器械,部分未消毒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器械,未消毒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116 | 330223095005 | 对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较轻 | 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经责令改正,已改正的 | 通报批评 |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时间6个月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时间6个月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117 | 330223100004 | 对医疗机构未依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院类医疗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涉及未执行制度3次以下 | 罚款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涉及未执行制度3次以上6次以下 | 罚款111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未执行制度6次以上;逾期未改正,且拒不改正的 | 罚款219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18 | 330223086003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备案范围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较轻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较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较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119 | 330223046002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较重 | 按照《医师法》应给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情节 |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
120 | 330223136000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121 | 330223062000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较轻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 |||||||
较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 | |||||||
较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122 | 330223095002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123 | 330223189000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上6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向用人单位提供6种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124 | 330223072004 |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5 | 330223006000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的行政处罚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
126 | 330223072002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警告 | |||
127 | 3302230400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 ||||||
128 | 330223168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 ||||||
129 | 330223050000 | 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行政处罚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 ||||||
130 | 330223141000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开具药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 | 严重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涉及患者20人次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健康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严重 |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涉及患者20人次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健康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一般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给患者造成健康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131 | 330223041000 | 对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三)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四)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 ||||||
132 | 330223092005 | 对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3个月以下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133 | 一般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134 | 较重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6个月以上的 | 责令暂停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35 | 严重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136 | 330223004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处罚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137 | 330223131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 ||||||
138 | 330223072017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且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 严重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
139 | 330223001000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等的行政处罚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
140 | 330223072001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
141 | 330223123000 |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 ||||||
142 | 33022308300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或未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等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较轻 | 有上述违法行为1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
一般 | 有上述违法行为2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 |||||||
较重 | 有上述违法行为3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拒绝监督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6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21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21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并拒绝监督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43 | 330223151000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使用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4 | 330223159000 | 对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 ||||||
145 | 330223003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6 | 3302230430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政处罚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较轻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较重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147 | 330223160000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严重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导致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
严重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
严重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
148 | 330223130000 | 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且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9 | 330223102006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 严重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数量达50张处方以上或给患者造成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150 | 330223172000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151 | 330223002000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 ||||||
152 | 330223099003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等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 警告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他人造成健康损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
153 | 330223036000 | 对违反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4 | 330223072016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警告 | |||
155 | 330223164000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56 | 33022319600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警告 | |||
严重 | 违法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警告 | |||||||
严重 | 违法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警告 | |||||||
严重 | 违法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57 | 330223045000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8 | 330223169000 | 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 ||||||
159 | 330223161000 | 对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160 | 33022307001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一般 | 未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按规定报告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及时向动物防疫机构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未依据职责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依据职责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涉及人员5人以下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涉及5名人员以上的;或为了牟取利益而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或利用微博、微信、QQ等互联网平台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的;或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造成恐慌性事件或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涉及5名人员以上的;或为了牟取利益而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或利用微博、微信、QQ等互联网平台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的;或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造成恐慌性事件或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61 | 330223095004 | 对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严重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严重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恐慌性事件的 |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 |||||||
162 | 330223170000 | 对港澳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163 | 330223031000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164 | 3302230800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165 | 330223065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较轻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医疗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 |||||||
一般 | 医疗机构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较轻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166 | 33022308200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一般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
严重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
严重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
严重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一般 | 拒绝接诊病人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
严重 | 拒绝接诊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167 | 330223095006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革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恐慌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恐慌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
168 | 330223163000 | 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未依规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未采取合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 较轻 | 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但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的 |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未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 | 警告,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 警告,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 |||||||
169 | 330223104001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较轻 |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 逾期5日以下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较轻 | 其他医疗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 | 逾期5日以下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一般 | 其他医疗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 |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 逾期10日以上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其他医疗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 | 逾期10日以上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共1项,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共2项以上5项以下,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共5项以上,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1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2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3项以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的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逾期5日以下仍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仍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逾期10日以上仍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70 | 330223033000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06-01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 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 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 警告 |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落实专项经费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至6人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至6人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至6人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6人以上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71 | 330223058000 | 对让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较轻 | 安排2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3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172 | 一般 | 安排20名以上5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3名以上6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173 | 较重 | 安排5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6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174 | 严重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175 | 330223166000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且责令其校验拒不校验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较重 | 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176 | 330223009000 | 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177 | 330223027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规定,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 (四)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较重 | 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审查伦理项目2项以上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审查伦理项目2项以上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审查伦理项目2项以上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造成社会影响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向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178 | 330223008000 | 对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 ||||||
179 | 33022308500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警告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以暴力手段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吊销执业许可证 | |||||||
180 | 330223016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等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 较轻 |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产生危害后果的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产生危害后果的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产生危害后果的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81 | 330223070024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一般 | 未按照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等规定,防止本单位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一般 | 未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转诊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拒绝接受转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较重 | 造成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82 | 330223107000 | 对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较轻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1次或实施职业病诊断在3例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轻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2次以上4次以下,或实施职业病诊断在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一般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4次以上,或实施职业病诊断在6人以上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
183 | 330223064005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 | 警告 | |||
较轻 | 托育机构执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不符合要求,经警告处罚,拒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 | |||||||
一般 | 托育机构执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不符合要求,经警告处罚,拒不改正,且有新的不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的 | 罚款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 | |||||||
较重 | 托育机构执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不符合要求,经警告处罚,拒不改正,且造成后果的 | 罚款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托育机构执行托育服务相关标准或规范不符合要求,经警告、罚款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导致1 名婴幼儿人身损害的 |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严重 |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导致2-3 名婴幼儿人身损害的 |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严重 |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导致4 名以上婴幼儿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 |||||||
184 | 33022318800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二) 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三)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 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五) 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 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较轻 | 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其中一项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其中二项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涉及其中三项;或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用人单位3家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3家以上6家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涉及6家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实际开展且自行中止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3项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或转包时间在3个月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3项以上6项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或转包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6项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或转包时间在6个月以上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且自行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用人单位3家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用人单位3家以上6家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涉及用人单位6家以上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1名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2-3名以下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3名以上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人数3人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涉及人数6人以上 | 警告,罚款27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85 | 330223015002 | 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 较轻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一般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达到4项以上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不改正,未发生健康危害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不改正,并发生健康危害事故 | 吊销《卫生许可证》 | |||||||
较轻 | 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1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责令暂停营业 | |||||||
一般 | 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责令暂停营业 | |||||||
较重 | 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达到4项以上或发生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 罚款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责令暂停营业 | |||||||
严重 | 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 | 吊销《卫生许可证》 | |||||||
较轻 | 其他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
一般 | 其他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罚款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
较重 | 其他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达到4项以上或发生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 罚款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其他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不改正,未发生健康危害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其他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不改正,并发生健康危害事故 | 吊销《卫生许可证》 | |||||||
186 | 330223015003 | 对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 较轻 | 游泳场所未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 | 罚款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
一般 | 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人工游泳场所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 | 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
较重 | 人工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公示检测结果,同时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 | 罚款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较轻 | 发现6名以下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 | 罚款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
一般 | 发现6名以上15名以下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 | 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
较重 | 发现15名以上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 | 罚款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187 | 330223013006 | 对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等的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较轻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时间7天以内,经医疗机构自查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时间1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主要放射诊疗设备时间3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时间7天以内或1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医疗机构自查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时间1个月以下的,或1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2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轻 | 1年度内未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1年度内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逾期未改正或经检测不合格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已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未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2名以上5名以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1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2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3人以上健康严重损害,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发生放射事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警告 | |||||||
较轻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发生放射事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发生放射事件后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或已发生严重后果而未报告的 |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188 | 330223017001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较轻 | 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警告 | |||
较轻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10天以下 | 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 |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20天以上;逾期不改,且拒不改正;逾期不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 警告 | |||||||
较轻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10天以下 | 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 |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20天以上;逾期不改,且拒不改正;逾期不改,对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警告 | |||||||
较轻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10天以下 | 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不改,逾期时间10天以上 |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不改,且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且拒不改正;逾期不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89 | 330223094001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二)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三)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 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较轻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逾期不改,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逾期不改,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逾期不改,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逾期不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泄露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涉及1例的 | 警告 | |||||||
较轻 | 泄露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涉及2例以上4例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泄露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涉及4例以上6例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泄露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涉及6例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逾期不改,尚未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 警告 | |||||||
较轻 | 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逾期不改,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拒不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以妨碍执行公务或威胁方式拒绝或妨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严重影响执法活动正常开展,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90 | 33022310600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非典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非典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非典监测职责的行政处罚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 一般 | 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严重 | 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单位 | |||||||
一般 | 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未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严重 | 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单位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未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单位 | |||||||
一般 | 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严重 | 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单位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未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单位 | |||||||
191 | 330223106001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行政处罚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 较轻 | 对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罚款20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2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3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或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已流失、扩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造成1人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 | 罚款2000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2人以上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 | 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 罚款2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造成传染病扩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罚款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拒绝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以暴力或其他形式阻碍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措施的 | 罚款2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控制措施的 | 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1人感染的 | 罚款2000元以下 | |||||||
一般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2人感染的 | 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3人以上感染的 |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192 | 330223060001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等的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较轻 |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3人次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6人次以上9人次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9人次以上,或造成3例以上输血交叉感染,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3人次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6人次以上9人次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9人次以上,或造成3例以上输血交叉感染,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3人次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9人次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9人次以上,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2000mL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上3000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2000mL以上5000mL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在3000mL以上5000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在5000mL以上1万 mL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在5000mL以上,或擅自采集血液在1万mL以上,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3人次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9人次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9人次以上,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3人次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6人次以上9人次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9人次以上,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2000mL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2000mL以上5000mL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5000mL以上10000mL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10000mL以上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严重 |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或不及时上报呈阳性血浆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较轻社会危害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一般社会危害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较重社会危害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涉及人次在3人次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上9人次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9人次以上,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轻 |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上2000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2000mL以上5000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5000mL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12个月内2次发生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193 | 330223013004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较轻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7天以内,且已提交许可申请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1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罚款3000元,造成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较轻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在7天以内,且已递交登记或校验申请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1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罚款3000元,造成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较轻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7天以内,且已提出变更或许可申请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9个月以上或造成后果的 | 警告,罚款3000元,造成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194 | 330223085012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较轻 |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未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且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2人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4人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4人以上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违法时间在15日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违法时间在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违法时间在30日以上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轻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和清洁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轻 | 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 | |||||||
一般 | 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 | |||||||
较重 | 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195 | 330223072006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较轻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较轻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较轻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较轻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 警告 | |||||||
较重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较轻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较轻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 警告 | |||||||
较重 |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较轻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较轻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警告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 |||||||
196 | 330223105003 | 对供水单位(供水项目)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选址、涉及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较轻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经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改进,且未造成水源水实质性水质污染的 |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 |||
一般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改进,且未造成水源水实质性水质污染的 |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 |||||||
较重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或经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的,或已经造成水源水水质污染的 |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轻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但各项设施完善,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 |||||||
一般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且各项设施相对缺少,但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 |||||||
较重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水质又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轻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下的 |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 |||||||
一般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 |||||||
较重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3个月以上的 |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1项的 |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 |||||||
一般 | 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2项的 |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 |||||||
较重 | 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3项以上的 |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197 | 330223105002 | 对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较轻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无违法所得 | 罚款500元以上3350元以下 | |||
较轻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一般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无违法所得 | 罚款3350元以上7150元以下 | |||||||
一般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较重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无违法所得 | 罚款71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198 | 33022308500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较轻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1项要求的,且违法时间在10日以下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2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 | |||||||
较轻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1项或2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15日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3项以上6项以下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一般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中3项以上6项以下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6项或7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30日以上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6项或7项要求的,或违法时间在30日以上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有2处以上4处以下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 | |||||||
较轻 | 有4处以下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有4处以上6处以下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有4处以上6处以下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有6处以上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有6处以上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违法时间在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违法时间在30日以下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 | |||||||
较轻 |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违法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违法时间在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违法时间在60日以上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违法时间在60日以上的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违法时间在60日以上的逾期不改正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199 | 330223083010 |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凡有下列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1个种类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2个种类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600元以下 |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及1项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3个种类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及2项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4个种类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及3项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4项以上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或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测有毒性指标超标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经检测有毒性指标超标3倍以上或毒性指标超标已发生明确的人体危害健康事故或者经停业整顿后仍检测不合格的 | 吊销卫生许可证 | |||||||
较轻 | 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且数量在5件以下的 | 警告 | |||||||
较轻 | 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且数量在5件以上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600元以下 |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及1项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
一般 | 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及2项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
较重 | 涉及3种以上用品用具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涉及3项以上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且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的;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 | 吊销卫生许可证 | |||||||
200 | 33022307800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3例以上5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5例以上9例以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9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掌握消毒知识的,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3例以上5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5例以上9例以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9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或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3例以上5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5例以上9例以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9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二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一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3例以上5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5例以上9例以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9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3例以上5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5例以上9例以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9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且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3例以上5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5例以上9例以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9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201 | 330223078002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消毒产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等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较轻 | 消毒产品的命名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消毒产品的宣传内容不真实,且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3例以上5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5例以上9例以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9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时间在1个月以下;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有1种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罚款1500元以下 | |||||||
一般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有2种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
较重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时间在3个月以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有3种以上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3例以上5例以下的 |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5例以上9例以下的 |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9例以上的 |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202 | 330223067007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对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政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 较轻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隐瞒、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以暴力等方式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3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上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建有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但相关制度不完善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建立虚假的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或第二次以上被发现仍未建立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有3项以下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1项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有3项以上5项以下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2项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有5项以上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3项以上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有3人以下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有3人以上6人以下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有6人以上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不记录或保存工作记录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制作虚假工作记录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有6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有6份以上11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有11份以上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203 | 330223066002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等且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较轻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逾期15日内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逾期 15日以上3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逾期 30日以上仍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15日内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 15日以上3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 30日以上仍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15日内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 15日以上3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 30日以上仍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并逾期15日内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 30日以上仍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并逾期15日内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并逾期 15日以上30日以上仍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 30日以上仍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并逾期15日内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并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并逾期 30日以上仍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并逾期15日内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并逾期 15日以上3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并逾期30日以上仍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并逾期15日内不改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并逾期 15日以上30日以下仍未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逾期30日以上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204 | 330223060005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1000mL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器材、设备,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
较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1000mL以上3000mL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器材、设备,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在3000mL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器材、设备,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05 | 330223060002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200mL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一般 |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在200mL以上400mL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较重 |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在400mL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206 | 330223054000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 一般 | 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0000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 |||||||
207 | 330223026000 | 对未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对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不符合规定、拒绝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 | 较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工作场所仅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工作场所存在一种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工作场所存在二种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发生危害后果的且未采取措施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1人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2人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造成病情延误、加重等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发生重大及以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3处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3处以上6处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6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不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不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以妨碍执行公务或威胁方式拒绝或妨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上述1项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上述2项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涉及上述3项以上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涉及人数1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涉及人数2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08 | 330223145000 | 对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一般 | 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 | ||||||||
209 | 330223104007 |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较轻 | 对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对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 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对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 暂停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对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有关医务人员 | 吊销执业证书 | |||||||
一般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 警告 | |||||||
严重 |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医疗事故的;或12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三、四级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医疗事故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严重 | 医疗机构12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一、二级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医疗事故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210 | 330223079003 |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开展该手术3例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且开展该手术3例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开展该手术3例以上6例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手术3例以上6例以下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开展该手术6例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开展该手术6例以上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1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1 | 33022308502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较轻 |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有以下其中1类情形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 ||
较轻 |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有以下其中1类情形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有以下其中2类情形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
一般 |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有以下其中2类情形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有以下3类情形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有以下3类情形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丙类传染病传播的 | 暂扣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造成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播的 | 吊销执业许可证 | |||||||
212 | 330223085009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 | ||
较轻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有1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
一般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
较重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5处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丙类传染病传播的 | 暂扣执业许可证 | |||||||
严重 | 造成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播的 | 吊销执业许可证 | |||||||
213 | 330223070028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原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原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 较轻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除致病性微生物外有1项其他指标超标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出致病性微生物,或除致病性微生物外有2项以上其他指标超标,或造成除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时间3个月以下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照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无法达到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无法进行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消毒处理,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对被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及物品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处理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被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及物品未进行卫生处理,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被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及物品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被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及物品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病例或医院内感染病例或实验室感染病例3例以下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病例或医院内感染病例或实验室感染病例3例以上,或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指非传染病菌(毒)种)扩散,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病例或医院内感染病例或实验室感染病例1例以上,或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指非传染病菌(毒)种)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病例或医院内感染病例或实验室感染病例1例以上,或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指非传染病菌(毒)种)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已造成除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传染病传播、扩散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或者已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或者已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涉及人数为3名以下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涉及人数在3名以上,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人数为1名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人数在2名以上,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甲类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或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经教育后仍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 罚款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较轻 |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3名以下的 | 罚款30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3名以上,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 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214 | 330223070039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215 | 33022307001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较轻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3例以下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3例以上5例以下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较重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5例以上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较轻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有1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有2-3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较重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有4-5项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较轻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1例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一般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1例以上3例以下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较重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3例以上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216 | 330223070016 | 对单位或个人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较轻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1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轻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1项以上3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下 | |||||||
一般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 |||||||
较重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较重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区域进一步扩大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较轻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轻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
较重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217 | 330223095016 | 对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艾滋病检测阳性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未造成艾滋病传播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
严重 |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造成艾滋病传播的 | 停业整顿、暂扣执业许可证件 | |||||||
严重 |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
218 | 330223095015 | 对不符合《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货值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货值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货值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9 | 330223100001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未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的,或者医疗机构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等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者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涉及10张以下处方 | 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涉及10张以上50张以下处方 | 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50张以上处方;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患者伤害的 | 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涉及6名以下就诊者 | 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涉及6名以上20名以下就诊者 | 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20名以上就诊者;逾期未改正,并提供虚假价格清单或不实答复;逾期未改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3种以下且50件(瓶)以下 | 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3种以上6种以下或50件(瓶)以上200件以下 | 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6种以上或200件(瓶)以上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 | 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220 | 330223096001 | 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逾期不改正等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五)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致使1种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 | |||
一般 | 致使2种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 | |||||||
较重 | 致使3种及以上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 |||||||
较轻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3000 元以上 5100 元以下 | |||||||
一般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5100 元以上 7900 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79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 |||||||
较轻 | 开展1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2000 元以上 4400 元以下 | |||||||
一般 | 开展2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4400 元以上 7600 元以下 | |||||||
较重 | 开展3种及以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76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 |||||||
一般 |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2000元 | |||||||
较轻 | 聘用3 名以下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 | |||||||
一般 | 聘用 3 名以上 6 名以下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7400 元以上 14600 元以下 | |||||||
较重 | 聘用 6名以上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或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46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 |||||||
221 | 330223093011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较轻 | 治疗10人次以下,或3个月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治疗10人次以上,或3个月以上的 |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患者轻度伤害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较轻 | 诊断3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诊断3人次以上的 |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患者轻度伤害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较轻 | 开具处方或提供外科治疗3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开具处方或提供外科治疗3人次以上的 |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患者轻度伤害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较轻 | 诊断3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诊断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诊断6人次以上的 |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
222 | 330223093003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一般 | 涉及人数3人次以下,未出现患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 医疗机构:警告 | |||
一般 | 涉及人数3人次以下,未出现患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 有关医务人员:警告 | |||||||
严重 | 涉及3人次以上,或出现患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 医疗机构:警告 | |||||||
严重 | 涉及3人次以上,或出现患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涉及人数3人次以下,未出现患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 医疗机构:警告 | |||||||
一般 | 涉及人数3人次以下,未出现患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 医务人员:警告 | |||||||
严重 | 涉及3人次以上,或出现患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 医疗机构:警告 | |||||||
严重 | 涉及3人次以上,或出现患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 | 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23 | 330223093009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较轻 | 强迫1人次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强迫2人次的,或造成患者轻度伤害的 |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强迫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较轻 | 实施1人次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实施2人次的,或造成患者轻度伤害的 |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实施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较轻 | 侵害1人次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侵害2人次的,或造成患者轻度伤害的 |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侵害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严重伤害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较轻 | 诊断1人次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诊断2人次的,或造成患者轻度伤害的 |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诊断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非精神障碍患者严重伤害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较轻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涉及1人次的 |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涉及1人次以上3人次以下的,或造成患者轻度伤害的 |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涉及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的 |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224 | 330223102002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轻微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导致3名以下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 | 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导致3名以上6名以下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 | 警告,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导致6名以上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 | 警告,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死亡、严重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轻微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较轻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导致3名以下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 | 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一般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导致3名以上6名以下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 | 警告,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较重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导致6名以上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 | 警告,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死亡、严重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225 | 33022308301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或未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凡有下列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较轻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 ||
较轻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
一般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上21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 ||||||
一般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上21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 | ||||||
较重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21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及时改正的 |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21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226 | 330223071003 | 对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较轻 | 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涉及1名患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一般 | 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涉及2名患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较重 | 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涉及3名以上5名以下患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涉及5名以上20名以下患者的;或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涉及20名以上患者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227 | 330223071009 |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较轻 |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十至九级伤残的;或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八至七级伤残的 |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六至五级伤残的 |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严重 |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死亡、一至四级伤残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228 | 3302231550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29 | 330223138000 | 对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
230 | 33022308600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较轻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较重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6个月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231 | 33022308301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凡有下列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较轻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 ||
较轻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
一般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 ||||||
一般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一般情形 |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2个月以上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特殊情形 |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232 | 330223037000 | 对医疗使用单位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三)、(五)、(九)、(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较轻 | 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 警告 | |||
一般 | 拒不改正,涉及1台第三类医疗器械 |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一般 | 拒不改正,涉及2台第三类医疗器械 | 罚款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 |||||||
较重 | 拒不改正,涉及3台以上第三类医疗器械 | 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伪造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拒不改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伪造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拒不改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较轻 | 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或未按规定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对开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 警告 | |||||||
233 | 3302230520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的行政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较轻 |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 逾期5日以下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较轻 | 其他医疗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 | 逾期5日以下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 ||||||
一般 |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一般 | 其他医疗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 |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 ||||||
较重 |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 逾期10日以上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其他医疗机构未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 | 逾期10日以上仍不改的 |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234 | 330223012000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投诉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等且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二)投诉管理混乱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 | 较轻 |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且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引发一般医疗纠纷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投诉管理混乱且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投诉管理混乱,引发一般医疗纠纷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投诉管理混乱,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且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引发一般医疗纠纷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且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引发一般医疗纠纷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且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引发一般医疗纠纷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较轻 |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且逾期不改的 |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生治安事件的 |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刑事案件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235 | 330223103000 | 对隐瞒生产过程职业病危害或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不符合规定、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安排劳动者上岗不符合规定以及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较轻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情况与事实不完全符合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拒不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或虚假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提供不实、拒不提供、虚假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发生危害后果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发生危害后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1种情形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2种的情形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举的3种以上的情形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使用3种以下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使用3种以上6种以下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6种以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不足3个月,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较重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造成较重后果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安排2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3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安排20名以上5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3名以上6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安排5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6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较轻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 |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 |||||||
一般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 |||||||
较重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 |||||||
严重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36 | 330223030000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涉及3名以上10名以下损伤,或1人死亡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 |||
严重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涉及10名以上损伤或2人以上死亡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 |||||||
237 | 330223182000 | (台州)对在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吸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一) 控制吸烟,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且不具有一般或较重情节的。 |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台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台卫发〔2023〕76号) |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涉及吸烟人数在5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500以上1800元以下 | ||||||||
一般 |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经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后,拒不改正的。 | 罚款100元以上150元以下 |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涉及吸烟人数在5人以上的。 | 警告,罚款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 ||||||||
较重 | 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被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后,拒不改正的;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 | 罚款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一年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经他人投诉举报后,仍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 | 警告,罚款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