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319G/2023-966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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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条件 |
1 | 行政强制 | 扣押 |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对物品、设施、场所扣留、扣押、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对物品、设施、场所扣留、扣押、查封的实施该强制措施;2、对应当对物品、设施、场所扣留、扣押、查封而未实施的;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对物品、设施、场所扣留、扣押、查封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在实施对物品、设施、场所扣留、扣押、查封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扣押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 |||||
扣押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 |||||
扣押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
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行政强制 |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对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追缴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收缴、追缴条件的实施该强制措施;2、对应当收缴、追缴而未实施的;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收缴、追缴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在实施收缴、追缴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 1、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查封、扣押、冻结的人员实施该强制措施;2、对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而未实施的;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
4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查处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范围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