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2-9005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2〕7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2-003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2-12-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天台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行)
天台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资产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为突破口,明晰人防工程产权,明确人防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效能,推动我县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明晰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为核心,大力推进人防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到2023年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总体框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等改革事项基本建立。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规划科学、权属清晰、运营高效、维护落实、转换可靠、监督有力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程产权归属。天台县行政区域内设置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经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为国有。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统一登记至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投公司)。基投公司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无偿向基投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与基投公司一同对人防工程产权一并申请登记至基投公司名下。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在基投公司名下,建设单位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人防办﹞、县财政局﹝国资办﹞)
(二)强化人防规划引领。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人防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加强部门联动,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建设项目严格落实人防要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人防办﹞)
(三)明确项目审批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时,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基投公司。防空地下室战时人员掩蔽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行政审批部门应核实人防独立区域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面积与位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验收时,基投公司应派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协助基投公司做好项目移交、登记等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发改局﹝人防办﹞)
(四)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发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使用效能,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重点推进指挥、医疗救护、人防专业队等高等级人防工程建设,不断优化人防工程结构布局。加强人防综合体、地下连通道等节点型人防工程建设,促进地下空间互联互通、连片成网,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进一步深化人防质量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完善人防领域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防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国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确保战备功能。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可自行成立专业队伍组织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开展维护、维修工作。对改革前已竣工的既有人防工程,由基投公司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注销的,应当事先落实符合条件的维护管理责任承接单位,移交维护管理档案资料,并协助维护管理责任承接单位向基投公司报送变更后的维护管理信息,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防办﹞、县财政局﹝国资办﹞、县税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
(六)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由负责运营的单位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盘活人防工程资产。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根据规定首先满足地下室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基投公司要对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体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不得用于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前提下,可依法探索以使用收益权开展融资等运作,做到保值增值。(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发改局﹝人防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台州银保监分局天台监管组、县人民银行)
(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人防资产协同监管的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行业监管职责,并会同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开发利用、平战转换及资金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投公司实行双重管理、单独核算、单项考核,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人防办﹞、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审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天台县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人防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落实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运行机制。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力解决,全面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三)广泛宣传引导。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事关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各级媒体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引导企业与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逐步形成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