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677H/2023-128664
发布机构: 赤城街道 发文日期: 2023-0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时间:2023-01-18 11:12 来源: 浏览次数:

陈达兴个人建房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新村D-C-13-05.06.07,批准建筑面积375.59平方米,实际建成建筑面积413.34平方米,超合理误差范围。

该户房屋存在以下建设内容与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筑面积超 37.75 平方米,超合理误差;顶标高超 0.19 米,至三层板底层高超 0.07 米,建筑高度超合理误差范围; 2、该户二、三层东侧第一间阳台改套内,规模 1.5 米×3.8 米;楼梯间从中间改至西侧;斜面结构层改变,斜面结构层部分 改露台及廊,廊规模 1.94 米×10.64 米; 3、该户正立面、背立面、侧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与批准图纸不一致。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第 1 条、第 2 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 3 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陈达兴个人建房进行了专业认定,并提供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1、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新村 D-C-13-05.06.07 陈达兴房屋二层(4-5/A-B)阴影部分、三层(4-5/A-B)阴影部分、四层 1-5/(1/B)-(1/C)阴影部分、超高的屋面、超高的三层楼板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3年1月18日-2023年1月20日

联系地址: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东路189号

监督电话:0576-83170838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