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法律依据 | 条件 |
一、商事主体监管类 | 1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二、食品安全监管类 | 2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 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 产 品 ;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 |
3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 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 ;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
4 | 《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 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 |
三、广告监管类 | 5 |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6 |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广告中未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 | |
7 |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 专利种类 | |
8 |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 具、设备等财物;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 样 | |
9 |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 具、设备等财物;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 审查批准文号 | |
10 |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 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 许可证书号 | |
四、产品质量监管类 | 1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企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 书上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五、不正当竞争监管 类 | 12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13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 |
六、医疗器械监管类 | 14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 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 备案但未备案的 |
15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 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所生产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内容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 |
七、特种设备监管类 | 16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 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八、化妆品 监管类 | 17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 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 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执 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九、知识产权监管类 | 18 |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十、认证认可监管类 | 19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 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 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 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