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490J/2022-99546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2-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非税收入项目
时间:2022-08-03 15:38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

征收范围:自然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征收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  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  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  10元/本;

减免范围:

(一)减半征收

1、申请不动产更名登记、异议登记;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

(二)免收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4、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

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7、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9、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10、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二、耕地开垦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高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3〕29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浙土资函〔2015〕4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

征收范围: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

标准: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示范区耕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耕地开垦费

省统筹补充耕地:数量指标 5 万元/亩,水田指标 5 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 1 万元。 

优惠政策:

1.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3.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资金结算标准

标准(元/平方米)

市县名单

72

杭州市(上城区  下城区  江干区  拱墅区  西湖区  滨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镇海区  北仑区)           温州市(鹿城区  龙湾区  瓯海区)

64

湖州市(吴兴区 南浔区) 嘉兴市(南湖区 秀洲区) 绍兴市越城区  舟山市(定海区 普陀区) 台州市(椒江区 黄岩区 路桥区)

56

杭州市(萧山区 余杭区) 富阳市 宁波市鄞州区 余姚市 慈溪市 乐清市  瑞安市 苍南县 桐乡市  平湖市 海宁市 绍兴县 诸暨市 上虞市 金华市(婺城区 金东区)东阳市 义乌市 永康市 衢州市(柯城区 衢江区) 临海市 温岭市 玉环县 丽水市莲都区

40

临安市 桐庐县  建德市 淳安县 奉化市 宁海县 象山县 永嘉县 文成县 平阳县  泰顺县 洞头县 嘉善县 海盐县 德清县 长兴县 安吉县 嵊州市  新昌县 兰溪市 武义县 浦江县 磐安县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龙游县 岱山县 嵊泗县 三门县 天台县 仙居县 缙云县 遂昌县  松阳县 景宁县 云和县 龙泉市 庆元县 青田县

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征收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闲置的土地

标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的土地闲置20—36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详见文件

四、土地复垦费

依据: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33号令),省土地管理局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财农〔1991〕195号),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征收范围: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损毁土地

标准: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五、探矿权使用费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征收范围:经批准出让的矿产资源探矿权

标准:100-500元/平方公里

六、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征收范围:经批准出让的矿产资源采矿权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56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遍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7号)

征收范围:

矿业资源权益出让价款

征收标准:

招标、拍卖、挂牌等

分成:

地方6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征收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标准:14—80元/平方米

优惠政策: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四等(80元/平方米):

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六等(56元/平方米):

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瓯海区)

七等(48元/平方米):

嘉兴市(南湖区 秀洲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 路桥区) 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镇海区) 湖州市(南浔区 吴兴区)

八等(42元/平方米):

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义乌市

九等(34元/平方米):

慈溪市 绍兴县 余姚市 舟山市(定海区 普陀区) 诸暨市

十等(28元/平方米):

东阳市 富阳市 海宁市 乐清市 丽水市莲都区临海市 衢州市柯城区 瑞安市 上虞市温岭市永康市 金华市(金东区 婺城区)玉环县

十一等(24元/平方米):

嘉善县 临安市 桐乡市

十二等(20元/平方米):

德清县 奉化市 海盐县 建德市 平湖市 嵊州市桐庐县 新昌县 象山县 兰溪市 平阳县

十三等(16元/平方米):

安吉县 苍南县 长兴县 龙游县 宁海县 永嘉县嵊泗县 衢州市衢江区 江山市 青田县

十四等(14元/平方米):

常山县 淳安县 岱山县 洞头县 缙云县 景宁畲族自治县 开化县 磐安县 浦江县 庆元县 三门县 松阳县 遂昌县 泰顺县 天台县 文成县 武义县 仙居县云和县 龙泉市

九、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浙财综〔2016〕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的通知

征收范围: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

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的认定以设区市、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依据。

项目性质的认定,以权限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收入分成

除宁波市及所辖县(市、区)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市、县(市、区)级财政仍按15:5:80比例分成;宁波市与所辖县(市、区)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再上缴省财政,其分成比例由宁波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收取标准

依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17 号)

征收范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中低产田改造、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灾毁耕地复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

标准:

占用耕地的单位委托垦造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商住招拍挂等经营性项目和非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按 50 万元/亩;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加收 5万元/亩。在项目供地时缴纳。

(二)工业用地、公益性、民生等其它项目,占用耕地的按15 万元/亩;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加收 5 万元/亩。在项目供地时缴纳。

(三)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个人建房用地耕地占补指标费、标准农田置换指标费不收取。

十一、罚没收费标准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5号)、浙林防〔2021〕35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防〔2021〕3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 号)

征收范围:见文件具体要求

标准:

87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pdf

浙林防〔2021〕35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pdf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