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2-12723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2〕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7-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台县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 号),结合《行政诉讼人大e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天人大〔2022〕8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觉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案件审理,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注重提高应诉能力,积极作为,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可以同时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上级单位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收集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二)撰写答辩状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主动停止执行并自行更正;
(四)拟制结案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答辩状、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材料、程序性证据材料及作出行政行为有关法律规范依据材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条 行政机关必须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的,其他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问题,撰写结案报告。重点对案件败诉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结案报告报县司法局备案。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案件败诉原因分析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行政机关对案件的评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及行政诉讼e监督评价体系。县司法局每月对全县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
第十六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办公室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按照急件进行案件登记,并于当日交由县司法局和应诉责任单位进行办理。应诉责任单位,是指以县政府为被告时具体承担应诉工作的单位。
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组织请示所作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该请示者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起诉县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四)经县政府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县司法局为应诉责任单位;
(五)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长或分管的县领导出庭应诉,同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应诉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