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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7 14: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社局

台人社发〔2022〕30 号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台州市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

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关于转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

〔2022〕43 号)精神,现就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 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 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 17 个行

业(以下简称 17 个扩围行业)的困难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17 个扩围行业的困难企业和 5 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

超过 1 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

期限到 2022 年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缓缴自申请当月起至规定期限(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2022 年度连续三个月累计为亏损状态,且申请缓缴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企业经营规模 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提供相应财务报表。

四、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 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可以一次性补缴到位,也可以选择按月分期补缴的方式,每月补缴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最迟应于2023 年 6 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五、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 作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2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申请缓缴的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选取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对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保费


缓缴政策迅速落实到位。要规范政策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做好社保费缓缴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期限。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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