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2-12722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2〕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6-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葛仙苑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6-13 14:4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葛仙苑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2年4月27日,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办发〔2022〕27号.doc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葛仙苑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葛仙苑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天台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台山和合小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葛仙苑项目征收红线内(详见红线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

第三条  征收主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为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为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征收方式: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葛仙苑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易地搬迁安置。

第五条  评估基准日及签约期限:以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为评估基准日,签约期限为本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40日内。

第六条  安置地点:(安置地点为峧头安置区,其他区块安置地点另行公告)。

第七条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接受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易地搬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房屋室内特殊装饰装修,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收人的电话、有线电视、电表等征收,按电信、广电、供电等部门的规定给予两次搬移一次性补偿。固定电话156元/门、有线电视320/门、独立报装的水表800元/户、单相电表250元/户、三相电表800元/户、空调拆移250元/台。其他设施拆装迁移费按相关标准或合理估价补偿。

第十条  合法房地产权属的确认,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等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

未经登记的房屋,参照《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未经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152号)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非法埋设的地基,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自拆清理费按房屋评估价的60%结算,装修补助费按评估价结算,不予产权调换。

三、易地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对象:户籍在房屋征收红线内的被征收人;

户籍不在房屋征收红线内,但有合法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  安置价格:安置用地价格分为地基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两种,具体价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分为地基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已亡故的,其被征收合法房屋须合理析产或合法处置后方可安置。

地基安置分为地基置换和地基安排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对照选择其中一种:

(一)地基置换。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依据,按1:1置换,因套型不可分割的,其安置用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

(二)地基安排。

1.地基安排面积限额标准:

1-2人安置70㎡、3-4人安置90㎡、5人以上(含5人)安置110㎡。

2.地基安排对象资格:

按照地基安排分立户规定,只能按一户计算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加上征收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限额标准的。

按照地基安排分立户规定分户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加上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具有征收红线内房屋所在村户口的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  地基安排分立户规定:

(一)以县政府发布的本区块征收公告之日公安户籍在册人口为基数。

(二)被征收人夫妻离婚的,原则上按照原家庭户籍以一户计算。

(三)独子户和囡户连同父母按一户计算。

(四)多子家庭儿子已经结婚或已达到法定婚龄(满22周岁),按另立一户计算。父母和未婚女性不能单独作为一户计算。

第十六条  选择地基安排的,地基安排对象及其父母、祖父母在征地红线外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先行处置:

(一)地基安排对象及其父母、祖父母在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物必须拆除,宅基地退回村集体。

(二)地基安排对象及其父母、祖父母在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须拆除,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三)地基安排对象及其父母、祖父母在征地红线外的合法住房,按照分立户条件合理分家析产的,承分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10㎡;但老人及未婚女性应随非地基安排户,计入非地基安排户的人口数。

第十七条  地基安排人口数计算方法。

地基安排人口按本户户口簿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独生子女可按二人计算。

(二)已婚女性应迁未迁入的,可计入人口数;入赘女婿及其子女应迁入未迁入的,可计入人口数。已出嫁的女性和挂靠人员不计入人口数。

(三)二十二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未婚男性,或已结婚尚无子女,符合单独立户申请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可按三人计算人口数。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人口数的,按规定计入。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征地红线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又不符合地基安排对象的,只作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征地红线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但按照地基安排分立户规定分户符合地基安排对象的,只能安排一户限额标准面积的地基。

(三)被征收人以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的,不能按照本规定安排地基。

(四)拒绝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由村集体统一收回的,不能按照本规定安排地基。

四、易地搬迁经济结算

第十九条  选择以地基置换方式安置的,安置用地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部分等面积置换,超出部分,按安置区安置用地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选择以地基安排方式安置的,安置用地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部分等面积置换,不足部分,按安置区地基成本价结算。

五、易地搬迁过渡方式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自行落实周转用房,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每月25元/㎡,一次性支付24个月。

如征收人超过24个月未交付安置地基的,则应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两倍支付过渡费。

六、易地搬迁模式搬家补助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地基安置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两次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4元/㎡/次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7元/㎡计算。

七、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或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5倍,以每平方500元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放弃地基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合法房屋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同时按评估总额的2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任意一种行为的,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补助、奖励政策:

一、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

三、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

第二十四条  辱骂、殴打土地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拟定补充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