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909H/2018-109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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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污染防治,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秉承堵疏结合的原则,根据《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天台实际,制定《天台县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环境准入意见》。
本准入意见所称废塑料综合利用,是指将回收的废塑料(包括工业边角料、废弃塑料瓶、包装物及其他塑料制品、农膜等)等进行分类、清洗、拉丝、造粒的活动;以及将废塑料加工成塑料再生制品或成品的活动。
一、项目选址要求
严格按照《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的“企业的设立和布局”要求进行选址。项目选址地原则上只能在工业园区内,同时应当符合天台县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要求,项目选址区域未编制区域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予准入。选址地应有完善的污水管网,污水能纳管并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界离居民区住宅不得低于100米。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四)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原材料要求
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使用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四、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各类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废塑料预处理、再生利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厂区产生的生活废水,企业应有配套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水宜在厂区内处理并循环利用。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吨产品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0.5吨/吨。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1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企业应有集气装置和处理装置。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4标准。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废塑料预处理、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分选出的不宜再生利用的废塑料,应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单位,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五、环境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控制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设置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督废塑料回收和再生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企业应建立废塑料回收和再生利用情况记录制度和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并做好“三废”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台账。
(四)企业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监理。
其他要求按照《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天台县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环境准入意见>(试行)的通知》(天环字[2015]3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