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909H/2018-1097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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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8-08-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境监测领域不断扩大,监测要求越来越高,监测任务越来越重,现阶段由于监测站编制和人员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执法、应急的监测需要,为了解决和弥补监测能力不足和规范委托第三方监测行为,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管理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
二、本办法适用条件:
(一)、监测项目没有在监测站计量认证能力检测范围之内,监测站没有能力监测。
(二)、监测项目由于监测站采样人员、实验分析人员变动造成监测项目缺失,无法完成监测。
(三)、监测项目由于应急响应需要,监测站无法及时完成监测。
(四)、监测项目由于量大,监测站无法按时完成监测工作。
(五)、其他原因(需具体说明,并经局党组同意)。
三、第三方监测机构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涉及的监测项目必需通过计量认证。
(三)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四)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四、选择第三方监测机构原则:
(一)监测项目费用超过10万(含10万)的,需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选择第三方监测机构。
(二)监测项目费用低于10万的,优先选择监测服务信誉好、监测能力强、监测响应速度快、监测数据结果真实可靠。
五、费用来源和支付
(一)委托第三方监测费用从省、市环保生态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预算支出。
(二)监测项目费用超过10万的(含10万),按政府采购中标合同支付。
(三)监测项目费用低于10万的,按照《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按实际监测的量计算费用,按委托合同支付。
六、内部流程
(一)监测项目费用超过10万(含10万)的,按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执行。
(二) 监测项目费用低于10万大于5万(含5万)的,由科室、大队、监测站根据各线的工作实际需要,填报《天台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检测审批表》,经各线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后提交给环境监测站,由环境监测站具体办理第三方委托监测,监测站确认委托理由,初步确定第三方监测公司,经站长审核签字同意,再经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同意,最后经局长签字批准。
(三)监测项目费用低于 5万的,由科室、大队、监测站根据各线的工作实际需要,填报《天台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检测审批表》,经各线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后提交给环境监测站,由环境监测站具体办理第三方委托监测,监测站确认委托理由,初步确定第三方监测公司,经站长审核签字同意,最后经分管局长签字批准。
(四)监测站根据委托监测的实际监测工作情况,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签订委托监测合同,按合同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