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MB1646110Y/2022-1127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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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天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
2.2 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工作机制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评估
4.4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抚恤
6.3 责任追究
6.4 征用补偿
6.5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导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大力促进健康天台建设和经济社会顺利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天台县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天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全社会要牢固树立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理念,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加强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应急准备,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明确分工。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与维持、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县政府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有效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制定科学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全面有序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我县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2.1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3个乡镇(街道)。
(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乡镇(街道),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县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政府或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9例,或波及2个乡镇(街道)。
(2)霍乱在1周内发病1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乡镇(街道),有扩散趋势。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市、县政府或省、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腺鼠疫在1个乡镇(街道)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4例及以下。
(2)霍乱发生流行,在1周内发病5—14例,或县内首次发生。
(3)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6)省、市、县政府或省、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霍乱1周内发病4例及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市、县政府或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应建立事件防控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县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3.1.2 县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市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相关区县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工作机构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 机构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3.4.1 应急指挥机制
(1)各级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各地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县域内、县际间,以及与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4.3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其他行业日常监测报告、社会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4.4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3.4.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平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创伤应急救援中心。
(3)提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水平,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八大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重症和危重症患者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6)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1.1 强化建设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县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 保障落实监测措施。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完善对事件的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 动态调整监测方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4.2.1 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事件的报告管理应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2.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 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 预警
4.4.1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县级预警指标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4.4.3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向县级政府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者省、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5.1.2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
5.1.3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或要求相关乡镇(街道)启动应急响应。
5.1.4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或要求相关乡镇(街道)启动应急响应。
5.1.5 各乡镇(街道)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可参照县级响应原则,按规范程序启动相应响应级别,县级要求启动的,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没有特别要求,下级政府可根据事件类别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市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县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事件性质,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1)县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县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启动办公室、工作组和若干专班运行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在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各乡镇(街道)应急响应。各乡镇(街道)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县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和综合组等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各乡镇(街道)应急响应。各乡镇(街道)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县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县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相关乡镇(街道)应急响应。相关乡镇(街道)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2)相关乡镇(街道)应急响应。相关乡镇(街道)在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措施,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酌情提高本地应急响应级别,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5.3 响应措施
5.3.1 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发生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县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以及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以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社会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4)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3 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3.4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3 响应调整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2)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其中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由县政府直接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3)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县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的,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并报上级政府。
6.2 奖励抚恤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1.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 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融入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7.2.2 专业机构
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应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作出周密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重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7.2.4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公众参与外,应加大对政府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2.5 科研和交流
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提高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各级政府按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安排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 法律保障
7.5.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5.2 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工作。
7.5.3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1.1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1.2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办公室
成员单位有县委办、县府办(县大数据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政研室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县领导小组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工作,负责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分析研判事件形势,研究提出防控措施,超前准备工作预案;督促、指导、评估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上报防控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兄弟县区的联络沟通;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舆情组
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筹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舆情监测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管控组
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对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开展地毯式排查,分类采取管控措施;发挥部门技术优势,联合开展疫情研判、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做好县际边界交通管控;协调各地对县内流动人员进行管控,确保不遗漏、不重复;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行为;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医疗组
成员单位有县卫生健康局、县科技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为督促落实诊疗原则;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全县专家资源共享;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医疗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有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外事事务中心、县侨联、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县工商联、县国资事务中心、县交通集团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调配防控物资供应保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计划、生产、储备和调配;负责疫情防控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生活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有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县国资事务中心、人民银行天台支行、县供电公司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全面掌握防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生活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供需、生产、储备等方面事宜,做好生活物资调拨调配;协调安排应急生活物资紧急进口事宜;统筹做好生活物资防控资金保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生活物资保障措施;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综合组
成员单位有县委办(县委国安办)、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外事事务中心等。主要职责为负责事件防控重大风险的报送、研判和处置;对全县面上防控重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对全县防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审核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重要文稿;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具体另行规定。
附件2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县委办、县府办(县大数据局)、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民宗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外事事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侨联、县红十字会、县工商联、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县供销社、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局、人民银行天台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天台监管组、武警天台中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县级单位。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 县委办:负责县委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县委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置、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县委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2. 县府办(县大数据局):负责县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县政府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置、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县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依托省市县三级公共数据平台,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精密智控提供数据支撑;保障“浙政钉”安全运维,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建立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协助依法及时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做好相关网上公共服务;提供政务云资源,保障政务外网网络通畅,做好应急视联网会议网络保障。
3.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处置重要决策、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监督检查;接受应急处置相关监督举报并组织核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巡察。
4.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委网信办):负责普及科普、防护知识及危机心理干预,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5. 县民宗局:负责指导全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和防控工作,做好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舆情。
6. 县发改局:牵头协调县级医疗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负责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煤电油气等能源可靠供应,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要求,统筹推进全县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应急处置需要的能源运行调节、煤电油气热供应保障和监督管理。
7. 县经信局:承担县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协同县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及县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做好相关储备品种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8.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9.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产品科研攻关,统一协调科研攻关中的科技问题。
10. 县公安局:协助开展人员管控,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开展物品卫生检疫;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负责监所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11. 县民政局:指导全县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督导;指导做好城乡社区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护;接收社会捐赠,负责接收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台商、热心人士等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号召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2. 县司法局:按照普法责任制原则,指导相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支持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 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财政保障政策,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及时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点人群检测、隔离等相关费用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供应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复工复产相关保障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实施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政策举措。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4. 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企业减负措施,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做好岗位对接匹配,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用工;及时做好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稳定建档立卡人员在我市就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及国家、省、市和县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1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事件处置相关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应急处置需要的相关测绘与地理信息。配合开展疫情溯源,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管控非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管控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现场等防控工作。
16.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安全处置医疗废物。
17.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18.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管理与检疫工作;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乘车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一起对查获的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进行处置。
19. 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指导统管单位加强农村供水净化消毒等制水安全工作;联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城乡区域集中供水、农村供水等卫生安全管理。
20.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菜篮子”“米袋子”生产保障;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饲养和繁育与疫情有关动物的场所进行管理,疫情期间禁止有关动物的扩散和转运贩卖;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县商务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监测县内粮食批发市场和重点粮食企业粮食、食用油购销存和价格情况;指导市场多元主体从县外组织粮源,协调粮食加工企业开展应急加工;指导各地做好粮食应急保供工作,实施粮食、食用油、猪肉等储备应急投放;负责对粮食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粮食储备统计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利用全县救灾物资保障仓储资源;根据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22. 县文广旅体局:部署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控措施,根据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求,发布疫情防控提示和警示;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防止疫情在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域传播。
23.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4.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确保安全生产;调度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全市防疫工作;制定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指导、服务。
25. 县外事事务中心: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及媒体采访、配合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天台的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助组织开展援外及其他涉外事务。
26.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中毒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含药品、医疗器械,下同)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查处事件中涉及的假劣产品、非法或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案件;负责加强药品和防控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平战结合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配合经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商务部门开展到岸进口(捐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应急甄别工作。
27. 县医保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加强价格和供应监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省、市和县要求临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医保经办服务。
28.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应急处置相关的行政执法。
29. 县侨联:广泛动员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涉侨社团等开展捐款捐物,重点加强紧缺应急医疗物资捐赠或提供相关采购渠道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归侨侨眷和来天台侨胞的信息收集、共享和联络等工作,对遇到困难的侨眷侨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利用各类涉侨工作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健康教育等。
30. 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救援队、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向国内外提供急需的救援、救护和人道救助。
31. 县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管控在天台的商会聚集性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广大天台商人和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各种形式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32.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县级运动队训练动态报告,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33. 县供销社:负责指导和协调社员企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本系统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参与日用品、农产品供应。
34.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相关的气象监测、预警、预测信息;协助发布应急处置相关控制措施信息。
35. 县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相关的电力供应保障、电力设施维修保障,优化调度,满足重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用电需要。
36.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局:根据省通信管理局、市通信发展办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
37. 人民银行天台支行:负责应急处置相关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以及外汇管理等工作。
38. 武警天台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39.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制定完善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县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 监测内容 | 监测方法 | 监测机构和个人 |
法定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监测 | 法定传染病病例;事件相关信息 | 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监测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健康危险 因素监测 | 环境、食品、核与辐射等 |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
症候群 监测 | 开展重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候群的监测 | 在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收集HIS系统门诊就诊数据,动态分析症候群变化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 |
网络实验室监测 |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医疗机构、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 |
举报电话 | 与事件相关联的各类信息 | 举报信息监测 | 公众 |
附件4
应急组织框架图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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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
| 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省政府 |
| 国务院有关部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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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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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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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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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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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政府有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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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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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
|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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