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2-89925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2〕7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2-0030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2-12-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
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总 则
一、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县、质量强县、品牌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台政办发〔202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天台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质量奖”与“标准奖”隔年评审。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2个。为强化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设立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包括“天台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每次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3个。
四、“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
五、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由各单位自愿申请,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组织管理
六、县政府成立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县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文件;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七、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县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二)组织开展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向县评委会报告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县评委会审议;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担县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八、县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申报条件
九、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天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等情况,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工业企业的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达到A档,对规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二)“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2.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进口替代、节能降碳以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3.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组织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文化创建及推进,质量安全行使“一票否决”。
(三)“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主导或组织制(修)订相关标准,并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2.已经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4.积极实施推广“企业标准化总师制度”,推动企业标准化人才培育,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建设标准化文化,推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方式标准化。
评审程序
十、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等九个环节。
十一、发布通告。由县评审办发出申报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十二、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填写《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评审办。
十三、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名单。
十四、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十五、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
十六、综合评价。县评审办对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
十七、审查表决。县评委会听取候选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听取县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授奖单位名单。
十八、初选公示。县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十九、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表彰奖励及经费
二十、获天台县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单位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每家30万元的奖金。对获天台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标准创新奖提名奖的单位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颁发证书。
二十一、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当年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监督管理
二十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由县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
二十四、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企业标准化总师制度,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二十五、获奖单位使用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二十六、获奖单位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亡人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天政办发〔2015〕87号)同时废止。
二十八、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