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MB1674541L/2022-1010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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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近一年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践,对《天台县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台县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天台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4日
天台县农田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台县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4号令)、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类型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含耕地质量提升)、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等项目。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制、公开招标制、建设监理制、绩效评价制。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全县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并与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全县农田建设指导管理,分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划和建设任务目标要求,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原则从中择优选定农田建设项目,依据地方财力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保障,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广大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农田建设,做好政策处理,努力挖掘可建设潜力,作为项目业主具体负责落实、实施和建后管护。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第七条 乡镇(街道)依据现有数据和图斑,努力挖掘潜力地块,掌握辖区可建设底数。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统一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与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然后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牵头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审核施工图和预算书。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省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有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可由市农业农村局下放或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批复;其中低于10%的,可由县农业农村局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情况,并将建设进度汇总上报市级。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位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乡镇(街道)负责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做好上图入库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机制,逐步建立监督评价、纠偏改进、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补助对象为列入省以上实施计划的农田建设主体。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进行投入。补助形式以直接补助方式为主,也可采取先建后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增加农田建设投入。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级财政组成,项目资金概算控制在三项资金总和之内,除中央资金和省资金以外,各类项目县级财政统一在580元/亩限额内按实予以配套补助 。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一)项目工程款:主要用于工程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及施工等费用支出。
工程款支付,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项目区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工程完工并通过县农业农村局初验后,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保金,通过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的予以拨付。
(二)勘测设计费。主要用于支付勘测设计单位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按通过上级评审并批复的立项面积结算。
(三)工程监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工程监理单位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最后结算余款时按实际工程结算款据实列支。
(四)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至施工单位,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