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1081/2022-1022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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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
为切实推进我县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网格人员管理,规范网格化运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层网格化治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台政办发〔2021〕16号)、台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改革省级试点工作台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台统〔2021〕14号)精神和天台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改革台州试点工作天台县实施方案的通知》(天统〔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天台县企业统计网格员奖励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统计局
2022年8月8日
天台县企业统计网格员岗位奖励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县“四上”在库企业(单位),即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企业统计网格员。
二、评价责任单位
1、各乡镇(街道)负责评价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统计网格员。
2、县商务局负责评价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的企业统计网格员。
3、县发改局负责评价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企业统计网格员。
4、县住建局负责评价全县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的企业统计网格员。
5、县统计局负责对所有网格员星级的审核和最终确定。
三、评价期间
评价时期间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对年度工作进行一次性评价。
四、评价内容
分为网格活动、企业统计工作、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事项四部分。
(一)网格活动(40分)
1、参加网格活动(10分)。按时参加所有网格活动得10分,每少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2、完成网格活动内容(20分)。网格长、副网格长布置的各项工作内容完成的得15分,较好完成的得18分,很好完成的得20分。
3、支持配合(5分)。积极回应完成网格长、副网格长、统计指导员在手机短信或微信群、QQ群等发布的工作内容的得5分,每少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4、服从管理(5分)。加入网格统计工作群,及时完善个人信息,自觉服从管理;严格执行企业统计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变更后10日内向所在网格及统计机构备案的5分。不服从管理和未加入工作群的得0分,人员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完成交接和备案的扣2分。
(二)企业统计工作(60分)
1、制度上墙(10分)。按照网格要求,企业在统计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责任清单、组织架构、 统计工作体系、统计室(科)7方面上墙的得10分,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2、数据质量(20分)。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报送统计资料,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得20分。出现非真实的整数报送或修改情况一次扣5分,因数据质量问题被国家、省、市统计数据查询的一次分别扣3、2、1分。
3、规范报送(15分)。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统计报表和“最多报一次”,按规定流程填报统计报表和网上调查项目等,确保不迟报、不漏填。未进行“最多报一次”的扣10分,报表每迟报一次扣2分,报表填报不规范、漏填等一次扣2分,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送报表一次扣2分,拒报统计报表一次扣5分。
4、规范台账(5分)。加强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得5分。没有统计台账的扣5分,统计台账不规范的扣3分,没有年度归档的扣1分。
5、教育培训(5)分。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网格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及时将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得5分。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县局级以上培训一次扣3分;
未按规定要求参加乡镇培训一次扣2分;未参加当年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扣3分。
6、法治宣传(5分)。充分发挥岗位作用,积极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时引导所在企业(单位)学法、用法,自觉充当统计法治宣传员得5分。未参加乡镇、网格组织的法治宣传扣3分,未开展本企业法治宣传的扣2分。
(三)加分项目
1、连续从事统计工作10年以上的,以企业(单位)发文为据,加1分;连续从事20年以上的,加2分。
2、被评为副网格长的加1分。
3、在省、市检查中,得到肯定的分别加2分、1分。
4、统计工作特色做法被市级、省级、国家级肯定推广的,分别加2分、5分、10分。
5、积极配合统计系统开展统计改革创新或承担统计试点工作的,加5分。
(四)“一票否决”事项
1、因统计质量问题被处罚或公开曝光、发文点名批评的。
2、评定年度内,在省市检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全年无故缺席网格活动2次(含2次)以上的。
五、方法步骤
评价按年实施。评价过程由自评、复核、核定三个环节组成,被评价对象按照评价标准自查自评,各评价责任单位对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复评,县统计局对复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查自评。各被评价奖励对象分别于每年8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工作,并将有关材料包括奖励评分表和加分项目证明材料等报所在网格。
(二)审核复评。各评价责任单位根据本奖励评价办法科学合理把握,依据评价对象日常表现、工作实绩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复评,并于8月底前将评定结果报县统计局。
(三)综合核定。县统计局根据各专业日常掌握的相关情况,对各评价责任单位提供的复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明确奖励评价人员和标准,并反馈各评价责任单位。
六、评价奖励
根据评价得分情况,按年度发放奖励,三星奖3000元,占10%,得分需90分(含90分)以上,二星奖2000元,占30%,得分需80分(含80分)以上,一星占60%,得分需70分(含70分)以上,以上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统计网格员岗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业务精、素质高、作风优的干部负责具体工作,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肃纪律,改进作风。评价奖励工作事关企业统计网格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各部门、乡镇(街道)要严明纪律,改进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政策要求,坚决杜绝普惠化、福利化,坚决杜绝“吃空饷”、冒名顶替,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好人主义。严禁体制内人员违规领取评价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三)规范操作,确保实效。各部门、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价奖励各环节工作,既发挥好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加强企业统计工作,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又合理合规划拨、使用奖励资金,确保评价到位、奖励到位。
附件:天台县企业统计网格员奖励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