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MB1503128H/2020-102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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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报销结算联办工作,根据《关于推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报销结算联办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3号)、《天台县提高精神病、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天卫生[201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从群众看病就医、医疗费用报销补助联办“关键小事”入手,推进医疗费用报销补助“一件事”联办,实现“一站式”办理,一体化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实施内容
1、六类重性精神病:参保人员在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可报费用,全部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刷卡结算的同时,医疗救助同步结算。
2、优抚对象补助:属于优抚对象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城乡医保),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补助“一站式”报销结算。未“一站式”报销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后,医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信息,对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三、基金管理
优抚补助基金采取预付金制度,每年年初预拨,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医保局基金支出户,单独建账,年终清算。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优抚补助基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服务中心结算。
四、部门职责
建立由医疗保障局牵头、跨部门的联办机制,完善“3+N”报销结算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医疗保障局负责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补助“一站式”结算的系统开发、费用结算,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业务协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和标准确认,经费的划拨和清算,以及未“一站式”报销结算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业务。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台县医疗保障局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