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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天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天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台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天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天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04-30 08:51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天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工作原则

1.5风险分析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应急响应

3.1 Ⅲ级应急响应

3.2 Ⅱ级应急响应

3.3 Ⅰ级应急响应

4  应急组织机构

4.1县应急组织机构

4.2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5  监测与预警

6   应急处置

6.1信息报告

6.2响应处置

6.3现场紧急处置

6.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6.5群众安全防护

6.6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6.7信息发布

6.8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2调查评估

7.3责任追究

8   保障措施

8.1物资装备保障

8.2技术保障

8.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8.4资金保障

8.5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8.6交通运输保障

8.7社会动员保障

9   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与修订

9.2宣传和培训

9.3应急演练

9.4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对工作。周边县(市、区)发生对我县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4应急工作原则

应急工作应本着“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的原则,具体如下: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风险分析

天台县内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风险性分析及分布见下表:

类别

企业名称

地址

涉及主要危险化学品

主要事故类型

生产企业(5家)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

天台县工业园区八都路1号

甲醇、乙醇、丙酮、异丙醇、甲苯(易燃液体);二氯甲烷、液氨(毒害品)

火灾、爆炸、泄漏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台县工业园区八都区

丙酮、甲醇、四氢呋喃、三乙胺(易燃液体);三氯甲烷(毒害品);氟化氢(高毒、腐蚀品)

火灾、爆炸、泄漏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台县城关人民东路789号

甲苯、二甲苯、四氢呋喃、乙醇、异丙醇(易燃液体)

火灾、爆炸、泄漏

浙江天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台县城关丰泽路588号

甲醇、乙醇、丙酮(易燃液体);三氯甲烷(毒害品)

火灾、爆炸、泄漏

浙江天台吉康树脂有限公司

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园区

喷胶、溶剂油(易燃液体)

火灾、爆炸、泄漏

重点使用企业(4家)

浙江大自然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

甲苯二异氰酸酯(毒害品)

火灾、爆炸、泄漏

百威(台州)啤酒有限公司

天台赤城街道栖霞东路159号

液氨(毒害品)

火灾、爆炸、泄漏

浙江德斯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斯泰三分厂)

浙江省天台县下抱园工业区明兴路8号

正丁醛(易燃液体);双氧水、盐酸(腐蚀品)

火灾、爆炸、泄漏

浙江新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18号

乙醇(易燃液体);双氧水、硫酸、盐酸(腐蚀品)

火灾、爆炸、泄漏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2家)

天台县兴合烟花有限公司

天台县坦头镇岩下桥村

烟花爆竹(爆炸品)

火灾、爆炸

天台县天天发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天台县平桥镇前山杨桥头

烟花爆竹(爆炸品)

火灾、爆炸

经营企业

(47家)

主要为危化品仓库、油漆店、加油站、气瓶经营等

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平桥镇、白鹤镇、坦头镇等主要乡镇(街道)

甲醇、双氧水、硫磺、油漆及稀释剂、汽油、乙炔、氢气、氮气、氧气等

火灾、爆炸、泄漏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2.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 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级别。

3.1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县安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安委会视情向市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

响应措施:

(1)县安委会进入应急状态,由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任总指挥,县安委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2)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专业队伍快速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3)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4)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

(5)根据救援需求,协调县内其他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参与现场处置;

(6)准确分析研判事故发展势态,必要时向市安委办请求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帮助。

(7)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3.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县安委会上报市安委会,并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委会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安委会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3 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县安委会上报市安委会,并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办或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安委会在省安委办、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的统一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应急组织机构

4.1 县应急组织机构

4.1.1 县安委会

县安委会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能,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和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调集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县安委会转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县安委会可要求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同志参加指挥部工作。

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县安委办承担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4.1.2 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3)负责Ⅲ级,配合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4)协调和安排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控制事故次生灾害,做好伤员救治、人员疏散;

(5)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调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资金,加强应急救援保障;

(7)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8)执行县委县政府、市安委会、省安委会下达的其他任务。

4.1.3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制定和救援组织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工作;协调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好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预案制定和救援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制定和救援组织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乡镇(街道)、天台经济开发区: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公安做好警戒等保卫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人员转移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事故单位: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如实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单位内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信息向周边企业及群众告知。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4.1.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县安委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由赶赴事故现场的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经信等有关部门和参加现场救援的消防、武警,以及事故发生地所属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护、现场救援、警戒疏散、物资供应、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及新闻舆论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现场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公安、交通运输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县经信局担任组长单位,交通运输、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通信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4.1.5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4.2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至县应急管理局。

6应急处置

6.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县属企业及中央、省属和市属在天台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级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至110指挥中心、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可以直接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县委办、县府办报送初步情况,并在1小时内、力争45分钟内,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6.2响应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县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6.3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釆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6.5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6.6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7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县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8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县安委会负责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7.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县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7.3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8保障措施

8.1物资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的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器材清单,根据物资、器材类别进行分类,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8.2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要建立起专业救援队伍清单,根据地区和专业对队伍进行分类,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8.4资金保障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8.5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8.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7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与修订

县安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9.3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应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

县安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天台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部

2.3专家组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  震灾情报告

4.1震情速报

4.2灾情报告

5  应急处置

5.1搜救人员

5.2安置受灾群众

5.3开展医疗救治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御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10发布信息

5.11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5.12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3加强卫生防疫

5.14应急结束

5.15应急工作总结

6  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6.2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7.2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基础设施保障

8.5避难场所保障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10  监督与管理

10.1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10.2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2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地方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指挥机构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震指)为县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震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震指副指挥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县震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震指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保公司、县人武部、武警天台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工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

2.2现场指挥部

县震指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县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震指成员、地震灾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相关负责人、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参见附件)。

2.3专家组

县震指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建抗震救灾专家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参与抢险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抗震救灾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3分级与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县境内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县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县境内发生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县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县境内发生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县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县境内发生造成1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县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县震指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由县震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县震指启动I级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震灾情报告

4.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市和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收到震情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4.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收集的灾情、震情等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伤亡和失联人数、倒损房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发展趋势等,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应急处置

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根据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需要,有序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基层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和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严密组织救援行动,合理分工,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2安置受灾群众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3开展医疗救治

卫健部门牵头,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4抢修基础设施

发改、交通部门牵头,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在市地震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自然资源、水利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牵头,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红十字会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宣传(新闻)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5.12加强卫生防疫

卫健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13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14应急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县震指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县震指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县震指办公室汇总后向县政府和市震指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县震指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接受国务院及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县震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在震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联合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县震指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主要由市震指牵头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震区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协调相关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支持。

6.1.1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县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设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协调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县震指各成员单位接震情、灾情通报后,按照各自职责和县震指要求,结合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县震指根据灾情信息,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调运准备,协调救援队伍、相关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6.1.2处置措施

在启动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后,县震指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协调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被困群众。

(2)开展伤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组织调拨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重要建筑的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7)请求市震指派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8)协调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无关人员和车辆前往或途经灾区,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确保灾害现场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及时接收、报告、传达信息。

(13)其他重要事项。

6.1.3现场指挥部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县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4)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为灾区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情况会议,各工作组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向县震指及时报告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8)完成县震指部署的其他任务。

6.2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主要由震区所在区域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县震指加强值班值守,保持与震区信息联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震区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

县震指办公室及时收集掌握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向县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震情和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灾区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派出工作组和专家,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拨调运抗震救援物资装备,指导、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同时提出需要县震指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震区地方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7.2恢复重建实施

震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报上级党委、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武警天台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等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基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运转顺畅,震后有效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先进的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机制。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震指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的经费。县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基础设施保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县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责任主体,制定应急运行方案,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对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要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文化广电、应急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县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中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报告县政府;县震指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县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和县公安局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平息传言工作。主要采取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地震局震情趋势会商意见,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商请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对事件发生地宣传机构进行指导,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5)传言发生地的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进行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10监督与管理

10.1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县震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可制订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中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迟报、瞒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附则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2附件

附件:1.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震指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震指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省(境外)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现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执行市震指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1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县震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县发改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县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县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县科技局: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应急相关技术研究。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7.县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8.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省支援经费。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10.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11.县住建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协调人防工程参与应急避难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3.县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5.县商务局: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现场监测和保障现场供应工作;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现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中央和省调拨救灾物资、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16.县文广旅体局: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7.县卫生健康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18.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和帮助灾区保障食品药品等物资质量及供应,维护灾区正常现场经济秩序。

20.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21.县行政执法局:指导协调受灾地城市道路、桥隧、排水、供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工作。

22.县慈善总会: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3.县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4.县供电公司: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5.县电信公司、中国移动天台分公司、中国联通天台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

26.县人保公司:与银行配合做好灾后重建相关工作,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27.县人武部(副指挥长单位):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并根据县震指的用兵需求,归口协调武警应急专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8.武警天台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29.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震指的统一指挥下,调集地震相关救援专业队开展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附件2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

及职责分工

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编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牵头,武警天台中队、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等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武部、武警天台中队、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行政执法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保公司、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助保障有关应急资金;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现场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天台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县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震害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人保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天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天台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天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减灾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县发改局:指导全县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立项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及时提供价格采集数据;争取省市对我县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

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县民政局: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负责森林消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县住建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县水利局:掌握汛情和旱情信息;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县商务局: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县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和重建工作。

县慈善总会: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县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县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供电公司: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县人保公司:配合做好灾区灾后重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并根据用兵需求,归口协调县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参加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武警天台中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命令,组织中队应急救援分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县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县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巨大损失、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市-省报灾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

4.1.3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相关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极高;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县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级、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警、民兵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县发改、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等级评估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民政部门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针对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武警、民兵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针对一般自然灾害):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度。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加快发展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遇特殊情况,可参考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响应预判条件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根据实际灾情,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好全县数据后需在每年9月底前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商务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乡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县住建局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3.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畅通其他社会资金救助渠道。

7.1.1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申请调用灾区邻近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乡镇(街道)政府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7.4.2乡镇(街道)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社区(村)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单位。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台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矿山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2重大矿山事故

2.3较大矿山事故

2.4一般矿山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3.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5应急救援专家组

3.6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与预警

4.1预防与监测

4.2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现场紧急处置

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6信息发布

5.7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调查评估

6.3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7.2技术保障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资金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8.2应急演练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海上石油开采除外)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对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专业应急救援能力。

2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本预案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下同)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2.2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

2.3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的。

2.4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天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全县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天台县人武部调集力量,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一般以上矿山事故时,县安委会转为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3.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天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以上矿山事故时,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协调处置工作,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矿山应急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指导事发地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矿山事故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事发地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户等条件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县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县人武部: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的协调指挥,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矿山事故,县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治安交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事发地单位人员参加。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

(4)电力通信保障组:由电力、通信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负责修复受损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事发地现场的供电和通信。

(5)物资设备保障组:由商务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保障。

(6)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由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7)新闻舆论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外发布事故处置和救援信息。

(8)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牵头组成。为现场指挥场所提供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

3.5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与预警

4.1预防与监测

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预警行动

县各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县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中央、省属在台企业在上报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发生一般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联合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县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的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制定本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由县安委会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3)根据需要,向市安委办申请调派周边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4)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县人武部、消防救援队伍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向市安委会申请协调相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调派周边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

(4)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5)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3.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安委会和市政府的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在省安委会和市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相关救援工作,并及时汇报进展情况。

(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5)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6)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5.3.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市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相关救援工作,并及时汇报进展情况。

(2)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5)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6)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5.4处置措施

(1)事故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2)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7)扩大应急。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5.7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终止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县安委会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出)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矿山事故,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安委办。

6.3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7保障措施

7.1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避难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单位加强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资金保障

县矿山事故应急装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7.6社会动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帮助。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至少每3年对预案评估1次,根据风险、应急资源等变动情况开展修订工作。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8.2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应急演练。县安委办要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与周边县(市、区)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2.2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2.3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2.4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2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3.3现场指挥部

4  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和监测

4.2预警

4.3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响应变更和结束

5.5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队伍及装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解释部门

9  附则

10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地质灾害风险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2000人以上的。

2.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Ⅱ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人以上、不足3人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

2.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

因灾造成伤害人数在3人以上,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2.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Ⅳ级)

因灾造成伤害人数小于3人,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人以下的。

3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建立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传媒中心、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天台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单位职责见附件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县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地方和单位、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县联席会议应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县级响应尚未明确前,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明确现场指挥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配合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在省级响应未明确前,县应急指挥部可先行设立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可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和应急决策处置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组(参见附件2)。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和监测

4.1.1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2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乡镇(街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1.3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乡镇(街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预警

4.2.1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预警预报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县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视情派遣县应急抢险有关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预警调整和解除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要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统一报送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力争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书面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5.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置。

5.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县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防治办公室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相应响应。

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有一定的延后性。

5.3.1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6)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3.2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派出工作组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定),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级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4)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武警、专业技术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等应急处置工作;

(6)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8)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I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 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采取Ⅲ级、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执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5.4响应变更和结束

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5.5应急信息发布

乡镇(街道)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县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7.3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7.4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选择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等为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9日印发的《天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0附件

附件:1.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附件1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县传媒中心:报道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宣传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相关知识;协助向公众滚动播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县外支援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负责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的指导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中央和省调拨救灾物资、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的涉外、涉台事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应急办公室职责。

县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并根据县联席会议的用兵要求,归口协调武警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参加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武警天台中队:组织指挥武警及抢险救援装备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附件2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武警天台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级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及生活、治安和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县传媒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天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林火监测

3.3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  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相关词语解释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制订与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体制;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精准,最大程度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县政府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省、市给予协调和支持。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救援人员的安全,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7.1)。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防指是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1.1县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旅游集团、县水务集团、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县森防指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森防指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完善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它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预案编制和督导检查、考核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森林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火灾信息;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统一指挥协调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责任和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置责任,主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和指导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排查、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指导划定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参与、协助森林火灾数据统计和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参与、配合森林火灾报告、火险形势研判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违规用火治安案件办理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协同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依法行使森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县委宣传部、县传媒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按照《天台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组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相关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警示标语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

(5)县委统战部:负责由宗教场所管理的山林的火灾预防和控制工作,处置初起火情。

(6)县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协调衔接工作。

(7)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8)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公墓管理范围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落实森林防灭火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10)县住建局:协调做好在建园林、建成未交付园林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森防指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支援人员运送到位。

(12)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库区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县(县、区)做好林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4)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当地旅游部门做好所属A级旅游景区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县级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治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6)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野外违规烧灰烧田坎等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置。负责除住建局、始丰湖湿地保护中心、经济开发区负责的园林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17)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服务;并根据扑火需要,申请空域,适时择机提供人工增雨作业。

(18)县旅游集团:负责所属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周边山林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19)县水务集团:负责所属里石门渔林场、龙溪电站等单位周边的(渔)林场火灾防控和扑救工作。

(20)县供电公司: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力施工、电器设备漏电等引发森林火灾事故。

(21)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所属消防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22)始丰湖湿地保护中心:负责湿地保护中心内园林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23)经济开发区:负责经济开发区内园林的防范和扑救工作。

2.2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的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和相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并建立县际间沟通协调机制。

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一般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调度指挥、综合保障、扑救专家、医疗卫生等工作组。

2.3专家咨询机构

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如需市级专家库专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可以向县森防指办申请,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与市级专家联系。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3.1.2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防指办向县级森防指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靠前驻防。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林火监测

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省、市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县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防指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和县政府,并通报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县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发生在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情,启动乡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1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县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4.2.1.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武警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扑救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扑救力量按二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乡、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义务消防队和民兵。由乡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县级行政区域内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力量。由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

(2)跨乡镇(街道)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实施跨乡镇(街道)支援扑火时,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以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增援顺序一般分二个梯队:

第一梯队为邻近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

第二梯队为武警中队森林防灭火力量。

(3)兵力调动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确需跨区域调动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力量参加的,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防指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县森防指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后实施,县森防指向被调出地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所有被调入增援的队伍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4.2.1.2扑火规范要求

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4.2.1.3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县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4.2.1.4森林防灭火飞机调度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4.2.1.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扑火人员应穿着专用防火服,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的生活、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对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首先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县卫健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协助救治或安排转院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5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4.2.6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火案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案查处。

4.2.8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4.2.9火场清理

火灾明火扑灭后,应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2.10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方面。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森防指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一般森林火情,山林过火面积超过0.3公顷;

(2)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山林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

(2)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森防指的申请,协调相邻乡镇(街道)森防指派出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支援扑救。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60公顷以上,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且无法控制;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由县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县森防指办公室按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协调做好跨辖区支援力量和扑救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3)根据需要,请求市森防指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

(4)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县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局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初判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

(3)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县级扑救力量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火情,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森防指调派专业(专职)、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

(2)按照市森防指要求设立相关工作组,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3)县气象局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派员开展火情移动监测,择机实施人工增雨。

(4)通过市森防指请求省森林航空支援。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跨县际的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由县应急管理局协调。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防指向县政府和市森防指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在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为主,以应急和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重点加强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精、建强区域强队,并重视应急和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伍的建设。保证在应急情况下,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防灭火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运输保障

支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6.3技术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发布火灾发生地实况图片图像、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鼓励民间志愿队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无人机侦察及基础应急救援技术保障。

6.4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县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资金保障

处置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处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增援队伍在森林火灾扑救所产生的误工、餐饮及器材装备损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相关词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森防指备案。县森防指对县级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