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909H/2021-1098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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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台环罚告字[2021]8-18号
王明辉:
身份证号码:412322XXXXXXXX0911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XX小区
2020年8月24日,我局收到天台县3份环评文件涉嫌造假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天台县始丰街道XX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天台县XX公司XX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和天台县XX公司XX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3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噪声现状监测数据涉嫌造假。这3份环境影响报告表均由湖北XX公司编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均为你本人。湖北XX公司和你涉嫌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现查明以下事实:
3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由天台县XX公司与台州XX公司签订合同,开展环境影响报告编制相关工作,台州XX公司委托肖XX负责编写文本,再由台州XX公司竺XX将文本初稿通过中间人发到湖北XX公司进行审核签发盖章,3份报告表中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均为你本人。这3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噪声现状监测点位置及周边环境不同,但其现状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完全相同,相应噪声预测结果也完全相同。这3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噪声监测数据涉嫌造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两项事实:(一)天台县始丰街道XX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情况;(二)湖北XX公司注册地址无办公与经营场所。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天台县始丰街道XX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及现状。
证据三、照片4张,证明两项事实:(一)天台县始丰街道XX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状;(二)湖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四、对竺XX、肖XX、陈XX、宜XX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四项事实:(一)3个项目环评报告表合同签约乙方是台州XX公司,3个项目环评报告表出具的编制单位均是湖北XX公司;(二)竺XX、肖XX均承认3个项目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缺陷;(三)陈XX为湖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是湖北XX公司实际负责人;(四)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
证据五、肖XX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肖XX微信账单截图1张、陈XX微信账单截图1张,证明3个项目环评报告表电子版流转及资金流转,3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费用为6500元人民币。
证据六、竺XX、肖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各自身份。
证据七、公司登记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XX公司基本情况。
证据八、执法人员分别与陈XX、余XX、陈XX、徐XX通话记录共8份,证明三项事实:(一)湖北XX公司无办公地址;(二)余XX代湖北XX公司收取3个项目环评报告表费用6500元人民币;(三)湖北XX公司实际负责人徐XX拒绝当面谈话询问。
证据九、项目名称为“XX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和第50-53页复印件6张;项目名称为“XX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和第49-52页复印件6张;项目名称为“天台县始丰街道XX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和第51-54页复印件6张,证明三项事实:(一)3个项目环评报告表均由湖北XX公司编制出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均是你本人;(二)3个项目环评报告表中现状监测点位置及周边环境不同,但其现状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完全相同;(三)3份报告表中相应噪声预测结果完全相同。
证据十、公安部门出具的《常住人口详情展示》和环评信用平台登记资料各1份,证明你的户籍地址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你的环评编制数为604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之规定,由于你涉嫌编制虚假环评报告表,并通过将资质挂靠获得利益,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你共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共604本,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经审议,决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我局将根据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赤城街道电大路2号,邮政编码:317200,联系人:洪晓雯,电话:0576-83923219。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