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1-74153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2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21-000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1-03-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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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和
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3-16 09:52 来源: 浏览次数:

清明节临近,森林消防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3月20日至4月15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全县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对任何违反规定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禁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林缘30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包括严禁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严禁生产生活性烧灰、烧地(田)坎、炼山、狩猎、吸烟、野炊、玩火、放孔明灯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森林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入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并集中保管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在火险重点地方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火源管控点,严管野外用火。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的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林区和林缘违法用火。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防火教育。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

四、各旅游景区、林场、森林公园、水库库区、公墓墓区和森林经管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灭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安全。

五、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森林防灭火规定。

六、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滚动式检查,做好有证经营场所停售、封存的监督工作,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及时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统战(民宗)、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民政、水务、旅游等部门要各自做好国有林场、公墓区、旅游景区等场所的野外火源监管和收缴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上坟火种的,由各乡镇(街道)收缴并集中保管处理;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及烧灰等一切野外用火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凡阻挠、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和支付扑救费用,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83930819(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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