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116U/2020-979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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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局各科室、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台县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本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调解工作室2020年度受理调解的案件,依照本办法执行。
天台县司法局
2020年12月9日
天台县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本县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规范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确保本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厅、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和《台州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市级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的通知》(台司〔2019〕103号)精神,结合本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天台县司法局备案并接受工作指导的本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调解室调处的纠纷案件,纳入补助范围。补助发放对象为天台县司法局备案在册的各级人民调解员(含专、兼职),公职人员(含行政、事业编制)参与人民调解活动的不列入补助对象。
二、补助案件范围
适用本办法纳入补助范围的案件为通过本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按要求录入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简易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纠纷。
(一)简易纠纷是指调处后制作口头协议登记表,并符合登记在册要求的纠纷和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二)疑难复杂纠纷是指经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并规范制作案件卷宗的纠纷。
(三)重大及重特大纠纷是指以下纠纷:
1.涉及非正常死亡或群死群伤矛盾纠纷;
2.多次或多人赴省进京上访的纠纷;
3.在本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4.领导交办且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纠纷;
5.其他重大及重特大纠纷。
三、补助标准
(一)成功调解的简易纠纷,以口头方式调解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的,每件补助50元;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完毕的,每件补助100元。
(二)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纠纷,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协议履行到位的,每件补助300元。
(三)重特大纠纷调解成功,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协议履行到位的,每件补助800元。
(四)对于调解成功的特别重特大的疑难复杂纠纷,实行一案一补政策,经县司法局审核认定,每件可给予1000—5000元补助。
(五)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案件,按照县交警大队对调解案件的考核积分确定补助标准。考核积分办法由县交警大队商县司法行政部门,在本条一、二、三点规定的补助标准范围之内确定。
(六)天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调解成功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已经落实相应的补助,在本条一、二、三点规定的补助标准范围内,差额部分物业纠纷案件每件补助50元,其他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每件补助100元,县人民法院认定的集团诉讼诉前调解案件,每件补助50元。
四、调解文书规范化认定标准
(一)简易纠纷登记台帐,以口头方式调解成功的纠纷,要有口头协议登记表,案件编号,受理日期,双方当事人姓名,纠纷内容,调解员姓名,调处结果,结案日期和执行情况等内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协议书应当符合本条第(四)点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要求。
(二)疑难复杂和重特大纠纷的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包含:1.卷宗封面;2.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3.当事人身份证明;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5.人民调解记录;6.人民调解协议书;7.回访记录;8.卷宗情况说明及立卷人、审核人、立卷日期等信息;9.其他需要装入卷宗的相关材料。
(三)疑难复杂和重特大纠纷案件材料须按人民调解案卷文书规范制作装订。
(四)人民调解文书要求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明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形式规范、内容合法,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纠纷受理情况、简要案情、调处结果、履行方式及时间、调解日期、人民调解员签字盖章等;卷宗签名、捺印、印章规范;回访记录内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纠纷调解意见详实。
五、补助发放和考核办法
(一)本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补助经费列入天台县司法局年度预算,由县司法局统筹发放。本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主管单位已安排专项经费落实案件补助政策,且按照本办法规定已足额发放补助金额的,不重复计发。
(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调解案件数较多的天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工作室和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每半年发放一次;其他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每年度发放一次。
(三)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以及个人调解工作室等、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调解室等调解卷宗和台帐由当地司法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助案件数和标准,经主管单位确认后,报县司法局批准兑现补助。
补助款项汇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账户,由乡镇(街道)将补助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司法所会同乡镇(街道)财政办发放至调解员个人,并将发放清单报县司法局存档。
(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调解室、各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经主管单位确认后,按月报送县司法局,卷宗和台帐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核,确定补助案件数和标准,并将补助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补助款项由县司法局发放至调解员个人。
(五)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工作补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数。对骗取人民调解案件补助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通知设立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
(六)因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调解案件录入及统计滞后于财政资金年度结算,为保证补助经费的及时发放,本办法的调解案件统计是上年的12月至次年的11月为一个年度。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