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538T/2020-1078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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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平桥镇 | 发文日期: | 2020-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为做好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布点应符合以下规划:
(一)符合镇域布点规划。(具体布点情况见附件)
(二)各零售点应设置在相对宽阔地带,邻近主要道路,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要求。
(三)只在各办事处中心地带设立零售点(紫凝、西坑除外),自然村不单独设立零售点。
二、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条件要求
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措施和销售记录台账;
(四)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车站、文物古迹、图书馆、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实行专店销售,严禁在超市内销售;
(六)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下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七)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八)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米,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九)烟花爆竹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至少配备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门口放置2个盛满水的水桶,作为应急灭火使用;
(十)零售场所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不应有明接头,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三、申报资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应与营业执照负责人一致)。
(四)零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以上申请资料第二、三项若可通过外部共享获取的,申请单位无须重复提供。
四、许可期限
季节性零售有效期为2021年2月6日—2021年2月2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四日)。
五、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单位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报镇安监中队,由镇安监中队完成申请资料审查以及现场审查工作。
(二)县应急管理局在2020年12月26日开始,联合相关单位,根据选址统计表报送的名单,进行现场踏勘,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核查,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
(三)对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由镇安监中队统一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办理。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审查表(附件三)报送局宣教科统一组织培训。
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选址统计表
3.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选址统计表
5.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审查表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承诺书
7.出租户承诺书
8.平桥镇烟花爆竹零售镇域布点规划
平桥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