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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天发改价〔2019〕8号调整培新高级中学学费的批复
时间:2019-09-29
10:10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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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培新高级中学:
你校《关于要求提高天台县培新高级中学调整学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的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10〕216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研究决定核定你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基准价为4000元/生.学期,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30%。你校确定具体标准报发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学费应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二、代收代管费用为450元/生.学期。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代收代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你校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除上述收费和住宿费外,你校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生入学起执行。原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天发改〔2011〕8号】文件废止。
其他相关问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接受发改、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台县教育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