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92790977R/2019-102036 | ||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为进一步落实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推进“放心消费在天台”工作,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的通知》(台市监消〔2019〕2号),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2019年9月底前,全县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建立全市常态化消费投诉公示的工作制度。
二、公示内容
(一)日常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常态化的年度、半年度或季度、月度消费投诉评析报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消费投诉热点情况评析报告,阶段性消费投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析报告等。
(二)重点行业投诉情况。根据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等情况,选择若干重点行业或重点经营者,定期发布消费投诉基本情况(消费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投诉反映集中问题等)。
(三)典型个案信息披露。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受理消费投诉过程中,查处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已处理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众性投诉事件、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信息警示提示等。
(四)探索创新特色方面。拓宽公示类型和公示方式,对自行处理消费纠纷或积极配合处理消费纠纷以及调解率高的单位,予以正面公示。推动大型商场市场或商业综合体、网络交易平台等综合管理单位公示本区域消费投诉情况。探索建设经营主体消费纠纷处理 “红黑榜”或失信企业黄黑榜制度。
三、公示途径
(一)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辖区内有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
(二)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市场等消费集中集聚区等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投诉公示区域;
(三)消费投诉公示对应的重点行业、企业;
(四)各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拥有的信息发布平台;
(五)采取折页、画册等其他合适的公示途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立足热点。要充分认识开展消费投诉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消费投诉公示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是“放心消费在天台”行动培育激励与失信公示两手抓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倒逼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有力举措。要找准消费侵权的高发区域、高发行业、高发类型,找准监管的薄弱环节和补强方向,并制定好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二)完善机制,扩大影响。制定合理的消费投诉公示工作制度,健全信息审核、发布、纠错等机制,避免出现公示信息错误、疏漏、重复等现象。对投诉量居前的企业实施行政约谈,对出现的区域性、系统性消费侵权行为及时开展集中整治。增强消费投诉公示系统的实用性、警示性、指导性。要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拓展公示渠道和载体,突出提高公示质量,扩大公示社会知晓度。加快向政府有关部门推送企业失信信息,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三)持续创新,注重总结。各相关单位需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继续摸索助力消费环境改善的有效方法。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要积极联合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开展公示,要善于对典型个案信息进行披露。对于在实践工作中开展的有益尝试,要善于总结和提炼,要及时报送特色和亮点工作总结。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各地及时与县局消保分局、县消保委秘书处联系,上下一体共同推动全县消费投诉公示取得实效。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