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MB1674541L/2019-100925
  • 文件编号:天农业〔2019〕6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65-2019-0002
  • 主题分类: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19-07-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天台黄茶包装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2 15:4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茶叶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维护品牌质量和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同意,现将《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天台黄茶包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规定执行。

附件:1、《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天台黄茶包装管理办法》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日

附件1

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天台黄茶的质量和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一条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使用“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使用天台黄茶  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种植地域范围应符合《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

(二)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应按DB3310/T 27-2017《天台黄茶种植加工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条款的、具备国家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天台黄茶产品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

第二条  企业应具有标准化意识,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因故被商标注册人(天台黄茶商标注册人是天台县特产技术推广站,以下统称商标注册人)取消该商标使用准用证的产品,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达到要求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但对同一申请单位同一产品的申请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章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商标注册人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应提交《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照、当年产品检测报告和包装样品;

2、村(社)经济合作社、茶叶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提交《天台黄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相关证照、包装样品、社员名单、管理机构与人员以及管理办法;

3、流通企业申请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其所经营的天台黄茶来自天台黄茶产区的订货合同或其它有效材料。

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办理以下手续。

1、签定《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交纳管理费;

3、领取《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天台黄茶标识图案。

第六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不受理通知或审核意见书通知15天之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七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三章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八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应规范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应做到“三位一体”,即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号码、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

第九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应统一、规范。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与商标准用证编号实行组合使用,其基本图案的文字字体(由商标注册人统一提供)、注册商标符号“®”、“证明商标”字样和准用证编号构成。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的文字、字体组合。

第十条  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持有人变更的;

2、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十一条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规范使用,具体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

2、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注册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1、维护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天台黄茶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

2、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抽验,以及对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应有专人负责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天台黄茶证明商标防伪标签和天台黄茶包装的保管、使用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防伪标签和天台黄茶包装,不得以各种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确保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的不失控、不出借、不流失;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

4、对购进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的天台黄茶批次、数量需建立档案予以登记备查;销售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5、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反馈天台黄茶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意见。如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商标注册人,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对问题产品采取召回制度,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是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设置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资格条件,并负责对“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人的资格审查、审批;

2、对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有权进入茶园、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3、对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4、对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防伪标签和天台黄茶包装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对假冒、侵权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起诉和索赔工作;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与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并送交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查。

第十六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声誉。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资格:

1、违反《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2、产品质量不合格,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或被吊销的;

4、使用违禁农药,或不按规定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在加工中违规使用添加剂、色素、掺杂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5、转让、出售、转借、赠与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为保证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保证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商标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相同、相近标识的,均属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如违反本细则,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规,有权收回其《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该使用人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商标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证明商标防伪标签印制费按成本收取。

第二十二条  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证明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标注册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台黄茶包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台黄茶市场声誉,保护天台黄茶品牌,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单位

第二条 天台县特产技术推广站是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对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开展天台黄茶包装管理。

第三条 凡印有“天台黄茶”字样或“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必须接受商标注册人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天台黄茶品牌实行“双商标”制管理,即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应同时使用企业商标、中国地理标志及符合食品包装标签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使用天台黄茶包装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天台黄茶包装等同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具体条件见《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申请人在取得《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后,凭《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到有资质的单位印制天台黄茶包装。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印制天台黄茶新包装时,包装设计图样(正、反面)应报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

第八条  天台黄茶包装应规范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具体按《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天台黄茶包装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藏方法、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以及企业商标、SC标识、联系方式、质量监督电话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标识信息。

第十条  获准许可使用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的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天台黄茶包装印制、使用台账制度,对已使用包装的规格、数量、型号、使用日期等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并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和商标注册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包装印制企业在受理天台黄茶包装印制业务时,应当审查委托单位提供的《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得为无《天台黄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天台黄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加工带有“天台黄茶”文字或证明商标图案的天台黄茶包装。

第十二条  印制企业印制天台黄茶包装须将包装样稿送商标注册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承印,印制中如出现与样稿不符的包装,视违反本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未取得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无权印制或委托印制企业制作有“天台黄茶”证明商标标识的茶叶产品包装。凡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天台黄茶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均属侵权行为,将报请工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天台黄茶包装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一经发现确有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召回,并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执行,尽量降低对天台黄茶的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天台黄茶内包装的设计应与外包装保持统一风格。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一切对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侵权行为的,造成轻微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天台黄茶证明商标使用权,并报请工商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印制天台黄茶包装的企业违反本办法,商标注册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商标印刷管理规定的,报请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天台黄茶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维护天台黄茶品牌形象。凡举报有私自印刷或买卖天台黄茶通用包装,一经查实,商标注册人将给予必要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天台黄茶创新产品、深加工产品的包装,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商标注册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