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4787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9〕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9-0020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7-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规范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式,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304号令)、《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和台州市《关于建立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台农饮办〔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水务集团供水工程、乡镇水厂供水工程和单村(联村)供水工程三类。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制度,将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县对部门、乡镇(街道)重点工作考核。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安排县域内农村饮用水年度管理运行资金,确保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
(一)县水利局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综合管理。制定考核细则,牵头对达标提标改造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进行联合验收。
(二)农村饮用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农村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三)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统管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协助水利部门制定水资源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检查,定期向用水户公示供水水压、水量情况。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加强水务管理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饮用水安全。
(四)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指导和水质监测工作,对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五)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许可。
(六)县发改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负责制定和调整农村饮用水价格,利用水价杠杆促进节约用水。
(七)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的统一监管,加强污染防治,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八)县财政部门负责单村(联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费用,水费列支不足部分予以补助。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电公司和税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农村供水工程用地、供电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十)各乡镇(街道)对属地范围内各行政村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督促各村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对乡镇级水厂、单村(联村)工程饮用水源地加强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费收取工作。基于各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水利、县卫健、县生态环境、县水务集团、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工作信息。
第七条 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其供水范围内的日常运行管理,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含加药、设备维护、水质检测、管道维护等)。乡镇水厂处置完成后由水务集团管理运行。
第八条 县水务集团在单村(联村)供水工程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做好水源巡检、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进行专人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九条 建立水费收取机制,通过完善水费收取等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管理经费。
在建立建设与管理体制机制的同时,同步推进水价改革,要求户户装水表,水务集团和乡镇水厂的供水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单村(联村)供水范围内水价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水利局和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属地乡镇(街道)督促指导以村为单位收取农村饮用水水费。
所有农村村庄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取水费,对不收交水费的村暂停财政补助。
第十条 县水务集团按年提出单村(联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县水利局牵头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年度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缺口补助申请经县水利局复核并经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列支。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水源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划定的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设置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制定保护办法,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
(三)各乡镇(街道)应定期对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进行巡查,巡査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发现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水质管理
(一)运管单位是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检测。并接受县卫健部门的监督检查;农村供水工程应落实送样人员,按要求及时将水质样品送检。
(二)县卫健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或监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取水管理
(一)运管单位应对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进行定期巡查。
(二)运管单位应及时清除取水构筑物上堆积的杂物等,定期进行冲淤清洗和消毒,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
(三)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需征得运管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制水管理
(一) 运管单位应根据净化工艺制定操作规程,按规程控制生产运行过程。
(二)运管单位应对净水构筑物进行定期检修。
(三)絮凝等药剂溶液应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运管单位根据原水水源和流量确定加药量,药剂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加药系统运行状况应每日记录,投药设施应定期检查。
(四)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消毒剂余量合理确定,运管单位按时记录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处理水量。
(五)消毒剂与水应充分混合,与水的接触时间、出厂水中的限值以及出厂水与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六)运管单位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年维护保养一次。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
(一)运管单位应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要求。
(二)运管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需取得体检合格证,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运管单位所采用的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
(四)运管单位应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居民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五)运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水源管理、水质检测和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维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供水档案,记录运行管理日志。
(六)运管单位要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七)各乡镇(街道)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追收未缴纳水费。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计量装置。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水利、县卫健、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的意识,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使用的认知水平。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县水利局每年组织一次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各相关乡镇(街道)也应当每年组织不小于一次对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水源保护、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收缴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章 村规民约
第十八条 各农村饮用水工程受益村应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应明确村内供水设施保护事项,包括如下方面:
(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二)供水工程的沉沙过滤池、蓄水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养场,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
(三)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四)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第十九条 村民作为供水工程的受益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原则;
(二)按时按表缴纳水费,禁止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
(三)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禁止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严厉打击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行为;
(四)定期检查进户水管漏水,防止浪费水资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