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239W/2019-129491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12-2019-0004
- 主题分类: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19-05-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天台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天台实际制定《天台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0日
天台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该补助资金由天台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天台县财政局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县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同天台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天台县财政局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要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六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实行上年提前下达、次年进行结算的办法。天台县财政局、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担机构。
第七条 天台县财政局、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补助金额。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情况进行付费结算。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补助资金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九条 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与医共体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条 天台县财政局、天台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天台县财政局、天台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购买)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台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财社〔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