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47875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9〕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9-0008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4-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山移民共有产权安置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30 08:31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特殊困难家庭的安置问题,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山移民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10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下山移民共有产权安置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自2018年度起列入下山移民项目的搬迁村中,已签订《安置协议》的低收入农户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二、申请批准

采取安置户单独申请、分别审查、统一备案(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模式:

1.申请。申请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安置户在签订下山移民《安置协议》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附件1)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附件2)。

2.审核。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就安置户的低收入农户资格进行审核。低收入农户资格以县农业农村局建档立卡为准。

3.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及乡镇(街道)公示栏公示7日。

4.备案。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街道)以村(包括自然村)为单位统一集中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

按照上述程序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资格在安置选房前发生变化的,应向原搬迁地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取消其共有产权安置房资格,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登记备案。

三、规范管理

1.享受共有产权安置房方式的安置户采取与其他安置户相同政策的安置程序和选房办法,共同参与安置区的统一选房。

2.安置户的产权份额按照其支付的金额与安置房屋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并在安置合同里明确产权份额;所余份额为政府份额,由安置房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县政府指定的代持机构持有。

3.安置户在取得全部份额前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安置房;(2)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安置房;(3)擅自设定共有产权安置房抵押权;(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4.安置户要求取得安置房全部份额的,应支付安置时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价款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减免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减免。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国有划拨。

5.安置户要求退出共有份额的,其份额由县政府收回。县政府按安置户安置时支付的价款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给安置户。

6.共有产权安置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1)安置户取得安置房全部份额,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五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天台县下山移民共有产权安置房申请表

2.承诺书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政办发〔2019〕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