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台县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政办函〔2019〕10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天台县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9〕8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五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落地有关事项的说明,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天台县困难企业社保返还政策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
困难企业是指对裁员率不高于全省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符合台州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工业企业或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其中,受经贸摩擦影响企业的认定范围,除直接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外,与经贸相关的物流企业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也同时纳入。
吊销企业、注销企业、国有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企业不享受社保费返还政策。
二、不裁员或少裁员界定
不裁员或少裁员是指裁员率不高于5%,企业裁员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2017年度及以前开始在天台参保缴费的企业,企业裁员率=(2017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7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2018年度开始在天台参保缴费的企业,按照天台稳岗补贴的裁员率公式计算,企业裁员率= 2018年度企业裁员人数/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三、社保费返还标准
困难企业可享受返还所属期在2018年1月—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含本数),已实际入库的企业其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25%,不包括滞纳金、利息及罚款以及费款所属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历史陈欠入库、结算入库和2019年1月1日之后退费的社保费等。社保费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
四、发放时间
3月底前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
天台县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科目”中列支。
六、职责分工
1.县经信局负责提供“符合台州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工业企业”认定标准和困难工业企业名单;
2.县商务局负责提供“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对外经贸企业”认定标准和经营困难对外经贸企业名单;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受经贸摩擦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物流企业”认定标准和经营困难物流企业名单;
4.县发改局负责国有企业名单和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企业名单,县统计局协助进行企业行业划分认定;
5.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吊销、注销企业名单,同时与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向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商务局等部门,提供困难企业认定所需的企业注册信息,并配合数据比对工作;
6.县人民法院提供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7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符合条件企业实际缴纳的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金额;
8.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按照裁员率不高于5%的标准,确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名单;并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困难企业名单,落实天台县困难企业社保费的返还;
9.县财政局负责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资金的保障。
七、其他事项
享受“社保费用返还”待遇的企业,一家企业只能申领一次,不能同时享受当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附件: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转载来源(正文内容):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载时间:2019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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