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2200/2019-1002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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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2018年初财政局下达给我单位的三公经费控制数为:公务接待费用6.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3万元。
2018年我单位实际执行数为:公务接待费用6.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81万元。
2018年我单位共发生差旅费用12.25万元,会议费与培训费实际发生额0万元。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台财行发〔2017〕58号)、《天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天台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天财预〔2017〕35号文件的精神,
我局修订了《天台县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并要求各所站、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标准: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二、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我局机关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如下: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出差伙食补助及公杂费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祥见天财预〔2017〕35号文件),一事一结,单位安排车辆的,出差回来后原则上由驾驶员负责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需附过路费发票一起结报;如由科室出差人员负责填报的,驾驶员需将过路费发票交由科室出差人员一同结报,不再单独报销过路费发票。
六、公务出差两天以上的,报销伙食补助及公杂费时需附住宿费发票(培训、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除外)。
七、公务出差如需在外住宿,应严格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销。浙江省内住宿费标准为:杭州市区不超过400元,省内其他地区不超过340元,舟山地区旺季(7-10月)时期不超过420元。
八、到台州市内各县市区公务出差的,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可按差旅费规定凭票据实报销,也可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限额见下表(金额:元):
目的地 出发地 | 台州市(含三区) | 临海 | 温岭 | 玉环 | 天台 | 仙居 | 三门 |
天台 | 35 | 15 | 45 | 55 | — | 25 | 15 |
九、公务出差原则上应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对于经批准参加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应急、重要公务活动和公共交通不便地区调研、专项检查等出行活动,可执行中短途应急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办法。包干区域为台州市内、我县毗邻县(市)及杭州市区,特殊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台州市内包干标准参照上述第八条,我县毗邻县(市)及杭州市区应急公务出行交通费包干额参照同一时期的客车票据价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工作餐形式为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超过10入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
除一次工作餐外的日常用餐,接待单位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予以协助。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伙食补助费标准支付餐费,凭据回本单位报销。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