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47483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意见》?
一是贯彻落实保护耕地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意见》鼓励我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公益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实无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必须严格按用地标准控制规模。
二是规范项目的需要。农村集体公益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项目立项后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再予以报批具体项目供地;农村文化礼堂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关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浙宣[2014]35号)精神,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手续;农村集体公益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应当是布局整体,即包括建筑占地、绿化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和对外交通等用地,纠正只申请报批建筑占地的不规范行为。
三是避免重复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公益类项目应当通盘考虑、统筹谋划、综合利用,综合考虑农村文化礼堂、办公、便民服务、党员活动、避灾、青年、妇幼、居家养老、老人活动中心等功能的相互兼容,避免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明确了农村集体公益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申请建设农村集体公益项目应当统筹兼容、整体布局、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风格协调。
确定了建设用地标准。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村留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村规划适用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农村集体公益项目的,应结合该行政村内现有农村集体公益项目用地面积,再核算拟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即:在不突破城乡建设规划确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前提下,户籍人口在800人以下的,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500平方米;户籍人口在800-2000人的行政村,用地总规模不超过3000平方米;户籍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用地总规模不超过4000平方米。
强调了审批程序。申请建设农村集体公益项目应当先由村内民主表决,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项目所在自然村和建设资金来源后再经过申报、立项、审批的程序。
规范村集体公益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农村集体公益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项目立项后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再予以报批具体项目供地.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徐亦彬联系电话:83979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