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MB1674541L/2019-100924
  • 文件编号:天农业〔2019〕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65-2019-0001
  • 主题分类: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19-02-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天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审计局
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2 09:24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切实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保持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重要意义

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是推行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全县要切实提高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二、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村级财务票据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原始凭证。村级财务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分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两类进行管理。

(一)收入凭证。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根据《台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管理的通知》(台农〔2013〕81号)规定,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市农业部门监制,建立台账,实行发放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领用、收回专人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申领使用,一般每次不超过3本。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二)支出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坚决杜绝大额“白条入账”。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单次收取价款在500元以下)可使用自制凭证,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票据规范填制

为保证票据正确、及时、完整、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真实情况,票据填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录真实。票据的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真实可靠。

(二)内容完整。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不得遗漏。发票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自制凭证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及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三)填写规范。票据上的文字和数字要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挖补,不得单联次填写。票据除套写的可用圆珠笔外,都需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采用铅笔、红笔。票据要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使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并必须对错填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开具收款凭证时,应严格按照“一事一票、一次一票”的原则,不得错用、混用、乱用。

(四)及时结报。经济业务发生后,收入票据要及时足额开具,支出原始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办理收支业务,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并及时送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结报,财会人员审核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四、票据审核

为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准确,村级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必须按各自职责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代理会计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应进行登记,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意见,退回并要求整改。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反映汇报,并跟踪做好记录。票据审核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合规性审核。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政策等,审核票据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支出项目有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有关制度;收入票据是否及时、足额开具。审核票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手人、联签、审批权限等程序是否到位,村监会(社监会)是否审核等。对于弄虚作假、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不合规及审批程序不到位的票据,乡镇(街道)代理会计不得受理。

(二)完整性审核。根据票据填制要素,逐项审核票据内容是否完整、项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合规。涉及现金支付的须由领款人签字确认,转账支付的,应附银行回单。对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应退经办人员补办完整后再予受理。

(三)技术性审核。根据票据填制要求,审核票据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若有差错,财会人员应退经办人员予以更正。

除以上三方面外,代理会计还应严格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审核,除个人劳务报酬和零星开支外,一般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必须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审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强化宣传培训,认真抓紧抓实。要切实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责任,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和使用村级财务票据,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

(二)明确职责分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杜绝不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票据入账。

(三)推行票据公开。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将村级财务收支票据、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凭证扫描录入天台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及时变更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丰富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严格公开时限,逐步实现村级财务收支票据公开规范化、常态化。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特别是工程款、非生产性开支等大额“白条入账”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严格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天台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天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审计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