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6185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9〕5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9-0030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19-12-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天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托底线、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不分病种,按费用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分类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天台户籍城乡居民的下列成员:
(一)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三无、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
(三)三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
(五)五类对象:县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天台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杀、自残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
(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非疾病治疗项目: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3.各种健康检查、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七)天台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以县民政主管部门在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第四类对象在名单公布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因病致贫的救助范围。
第七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结账时直接刷卡结算获得救助。未直接刷卡结算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默认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单独申请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及出院记录,到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结算后,医疗救助金直接打入救助对象本人账户。
第四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九条 救助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已报销金额之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按下列比例给予救助:
(一)一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
(二)二类对象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三)三类对象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
(四)四类对象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五)县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救助。
(六)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按上述比例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条 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救助规定
(一)重特大疾病认定:
1.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血病(14周岁以上)、矽肺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认定;脑瘫凭残疾证认定;
2.年龄为0—14周岁(包括14周岁)患有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参保儿童及所有精神病患者按照《天台县提高精神病、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天卫发〔201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
1.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血病(14周岁以上)、矽肺病、脑瘫的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
2.凡参加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0—14周岁(包括14周岁)患有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及所有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天台县提高精神病、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天卫发〔201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 罕见病专项救助:
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和医疗救助(专项救助)。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原则上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365天内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申请的,报请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实并确认是否予以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类别的,按就高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财政性资金。县财政每年按省定的标准列入预算,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增加投入。
(二)省财政对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三)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出现赤字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六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天台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医保、财政、民政、卫健、慈善、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救助资金发放等事务。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的认定工作,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数据共享。
(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
(五)县卫生健康局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比较低廉的价格和优质服务。
(六)县残联、县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协助筹措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医疗救助资金、擅自提高救助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