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0368/2019-1113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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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天台县中医院:
你院《关于天台县中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完善医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8〕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精神,公共(益)性单位包括公立医院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医院、车站等特别拥堵区域的停车,可以缩短单位计费时间或推行累增递进方式计价,以加快车位周转;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综合考虑停车运行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经研究,适当调整天台县中医院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进入医院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为30分钟,实际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30分钟—2小时(含)内按3元/次.辆收取;2小时—4小时(含)内按5元/次.辆收取;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加收2元;全天24小时最高不超过15元/次.辆,超过24小时的按时段重新计费。
二、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30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接本批复后,你院应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32号)文件规定,依法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天发改价〔2014〕7号)文件废止。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