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62066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9〕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9-0033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19-12-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人才生态,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夯实基础人才保障,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37号),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购房补贴。首次新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实施大学生租房补贴。对新引进的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城区真实租房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或技师、大专生分别每年给予12000元、9600元、6000元、5000元。(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应届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应届国(境)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归国留学人员(毕业时间以认证证书载明时间为准),毕业后一年内到我县非公企业单位就业或创业的,给予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四、加强人才社区建设。3年内配置“拎包入住”式人才公寓2万平方米,其中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高校毕业生临时住宿。(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购买天台县行政区域内的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牵头部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实施智聚天台引才活动。对参加组织、人社部门举办的人力资源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台州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华东地区每次20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最高3500元,给予企业招聘补贴;对应邀来天台参加组织、人社部门举办的大型招聘活动的应届毕业生,按照市外省内每次300元、华东地区每次5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1000元,给予应聘补贴。结合引才活动,同步开展天台县“名县美城”系列宣传活动,全面宣传天台城市环境、创业创新环境和人才政策。(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团县委、县文广旅体局、县委宣传部)
七、实施“天智回归”工程。完善“天台籍硕博士人才库”和“天台籍高校在读大学生库”,建立常态化反馈机制,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大力推进亲情引才模式,鼓励天台籍毕业生回归,在各大城市、高校设立天台籍大学生联合会,开展“千名学子看天台,不忘初心建家乡”主题活动。(牵头部门:团县委、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妇联)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县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及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派遣公司除外,以下简称禁止和限制产业除外)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给予就业补贴,其中,对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月的补贴;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给予每人600元/月的补贴;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450元/月的补贴;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贴。对于属于双一流(含原985、211)大学或双一流专业毕业生到我县企业就业的,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增加4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毕业生就业补贴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学历学位毕业生就业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以上两项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
九、实施紧缺人才留企奖励。对2019年后新引进到我县非公企业就业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或有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毕业生,符合天台县当年度执行的《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严重紧缺条件,在天台就业落户,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满3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满3年前已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实行差额奖励。(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十、加强就业见习扶持。对应邀来天台参加见习活动的在校大学生和带队教师,按照市外省内300元、华东地区500元、华东以外地区10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分别再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参加见习活动的大学生被见习企业直接招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
十一、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创办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企业最长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天台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3年全额贴息。(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台支行)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的经认定的创业大赛中获奖并落地本县的,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3万元的奖励。以上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
十二、加强市场化引进高校毕业生。在部分重点高校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建立引才联络站,根据成效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经备案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外地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为一家企业一次性引进本科、专科毕业生5人以上来天台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名500元给予补贴。(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团县委)
十三、强化大学生引育服务。畅通大学生落户渠道,在企业、社区建立集体户,对在天台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在天台落户。建设在天台大学生联盟,每年举办10场以上大学生交流会、联谊会、创业分享等活动,搭建大学生交流互动平台。(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团县委、县妇联、县侨联)
十四、完善政策兑现机制。本意见所指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距离毕业1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所指企业一般是指依法纳税的非公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天台企业驻外“飞地”研发机构引进的各类大学生,凡与天台本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天台企业发放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在“飞地”缴纳的,缴纳资金由天台本企业提供),该“飞地”研发机构应为天台本企业的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享受与天台本地企业大学生引进的同等优惠政策。
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兑现所需资金,除注明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资金、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中列支,其余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同类经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2019年7月31日至发布之日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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