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239W/2019-129492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12-2019-0008
- 主题分类: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19-11-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平台):
为规范南北协作结对县援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我们对《南北协作工程结对县援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天财建〔2018〕21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南北协作工程结对县援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路桥山海协作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管委会
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12日
南北协作工程援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南北协作结对县援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山海协作工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南北协作(山海协作)工程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33号)和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专项资金是指南北协作结对经济强县对结对县的专项帮扶资金。2019年,结对的经济强县安排172万元援建资金,援建资金每年按规定划拔到结对县财政。
第三条 援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安排、绩效优先,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援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南北协作群众增收、新农村和社会事业项目。
2、山海(南北)协作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购置实训设备、基础建设等项目。
3、除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外由结对县共建的各类合作平台载体建设项目,包括县内共建园区、人力资源平台、资源要素综合开发利用及其他探索性的合作载体。
4、结对县知名学校、医院、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等赴天台县设立分支机构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
5、其他需要援助的有利于结对县产业集聚、民生改善、市场拓展、生态提升的南北协作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列入经济强县年度预算安排,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安排给结对县项目单位。
第六条 支持标准。一般单个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以项目结算审核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援建专项资金安排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天台县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范围。
2、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3、具备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经审核。
第八条 援建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实行申请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山海协作产业园管委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及其他职能部门,结合天台县发展实际和需要,认真谋划并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受援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和滚动使用。需要安排援建资金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2、由县山海协作产业园管委会负责拟订下一年度援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安排方案,会商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后,由县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向结对的经济强县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第九条 援建专项资金安排应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县山海协作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建档、建册,实行项目化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平台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十一条 县山海协作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应联合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不达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擅自变更投资计划、违规使用专项资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个人(单位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追回全部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县山海协作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