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5986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9〕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9-0028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19-10-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天台县消防监督执法委托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消防监督执法委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消防监督执法委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解决基层消防警力不足,完善基层消防安全防控网络,更好地发挥消防监管的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天台实际需要,特制定天台县消防监督执法委托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的通力配合下,通过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切实提高基层消防行政执法力度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全面提升基层消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委托对象
决定将赤城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始丰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福溪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平桥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白鹤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坦头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三合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洪畴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街头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石梁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南屏乡经济建设服务中心、雷峰乡经济建设服务中心、三州乡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泳溪乡经济建设服务中心、龙溪乡经济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受委托单位。
三、消防监督执法委托方式
(一)委托行政执法职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举报投诉、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通过委托行政执法职能的方式委托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具体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实施。
(二)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消防监督执法职能委托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行使受委托管理职权时,统一使用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法律文书。
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委托的消防行政执法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若发现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消防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必须自觉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不得将所委托的消防行政执法权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受委托机构和执法人员要求。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应完成办理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实施消防行政执法的人员,应为具有执法证或者取得消防岗位资格证书(三级以上)的政府在编人员,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正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消防行政执法委托范围
(一)对以下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对辖区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2.对辖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开展的日常性检查;
3.对辖区内居住出租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4.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根据检查情况制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协助消防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四)委托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职权:
1.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依法应当限期改正,但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
3.举报投诉经现场核查属实,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五、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在委托书明确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见附件2),具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的应受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
六、委托执法程序规定
(一)集体议案和听证。
集体议案和听证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集体议案由受委托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受委托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由委托机关组织实施。
(二)法律文书及编号。
委托执法相关法律文书按照现有法律文书制作,涉及文书编号的,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码。
(三)监督检查频次。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在检查前应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抽查单位的数量,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数量进行量化。制定抽查计划后,对于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可以事先向社会公告。受委托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抽查计划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四)检查后的处理。
(一)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按要求填写清楚,定期归档。
(二)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但不属于委托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在日常消防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法》六十三、六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应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见附件4),同时,随案移交检查记录表、询问笔录、视频或照片等证据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全县推行消防监督执法委托是县委、县政府抓基层末端火灾隐患治理的一项有力举措,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组织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手抓落实,全面推行消防监督执法委托工作落地生效。
(二)主动对接,加强指导培训。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配合做好委托执法工作,落实专人指导受委托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活动。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内的执法人员,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协调相关人员考取执法资格证照工作。
(三)积极作为,提高办案能力。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取得执法证的在编人员充实执法力量,设置相应办案场地,每月应至少办理2件以上消防案件。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必要时派员到场,协助开展工作。
附件:1.天台县委托乡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消防行政
执法操作办法
2.台州市消防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
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览表
4.移送案件通知书
5.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