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4786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7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48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12-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办发〔2018〕79 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办法》贯彻执行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别对应《办法》所称的一类基本医疗保险和二类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其一类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按我县原有政策执行,今后逐步调整实现与《办法》相衔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以下办法建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计入。其中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与公务员医疗补助两者合计的记账比例分别为:35周岁及以下的为2%,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期间为3%,45周岁以上至退休期间为4%,退休人员为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指劳人险〔1983〕3号文件所指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为6%。
(二)改制单位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月按照以下比例计入: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计入5%,70周岁及以上的计入5.5%。
(三)其他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每月按照以下标准计入: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的1.8%计入(《办法》实施前退休原记账比例高于1.8%的,继续按原标准计入);未退休的,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8%计入。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法》实施前住院,并在《办法》实施后出院的,其待遇标准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定点医药机构适用范围仍按照我县原规定进行核定。
四、本通知所称改制单位退休人员,是指原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时按《关于国有、城镇集体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若干补充规定》(天政〔1998〕10号)提取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及之后改制参照其规定提取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
单位改制(破产)时未足额提取医疗保险费,《办法》实施前也未予补足的,其享受待遇标准(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待遇)按照医疗保险费提取的相应比例核定。
五、按照我县原办法建立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停止运行,两项基金余额划转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统一管理。
六、《办法》实施后,天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1日发布的《天台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