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002683239W/2019-129489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12-2019-0001
- 主题分类: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19-01-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天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天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17日
天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 84号)和《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台财社发[2015]45号)精神,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天台县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经办管理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财科。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并向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天台县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在县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的低保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天台籍患者。
各级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对于台州户籍的患者按照病人户籍地管理的原则,向该病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九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救助申请《天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医疗费用申请审核汇总(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在县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按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将县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救助申请提交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局在收到核准支付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应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二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及时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编制基金预决算和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救助。
第二十七条 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 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申请提交的;
(二) 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的;
(三) 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
天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表
急救支(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人(医疗机构)联系地址:
申请人(医疗机构)联系电话:
患者身份确认情况: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应是对患者施行紧急救治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救助条件:在天台县县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非天台县户籍且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四、急救医疗费用包括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的患者,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急重危伤病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患者,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救助基金只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六、申请支付急救医疗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该份申请表格;
(二)患者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尚未结算的急救费用发票原件,并应加盖医疗机构单位印章。
(三)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要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参加医保的患者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等参保证件复印件。
2.患者困难情况证明。困难患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复印件。
(四)经公安机关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患者,经区公安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无须提供本条第(三)款中需要的补充材料。
本栏由患者(身份 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填写 | 患者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 | |||||||||||
住址 | ||||||||||||
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和接受其他救助情况 |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已接受民政医疗救助 □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 | |||||||||||
困难情况 |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 □福利院供养孤儿□其他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 | |||||||||||
本栏由 医疗机 构填写 | 患者病情及 抢救简况(详情可另附) | 抢救前诊断结果 | 抢救后诊断结果 | |||||||||
抢救 时间 | 年 月 日 时开始 | 计小时 | ||||||||||
年 月 日 时结束 | ||||||||||||
抢救费用 相关情况 | 责任人 支付 | 公共卫生 经费 | 工伤保险 支付 | 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保和大病保险)支付 | ||||||||
¥元 | ¥元 | ¥元 | ¥元 | |||||||||
商业医疗 保险支付 | 民政救助 资金支付 | 道路交通 事故等其它社会救助 基金支付 | 医院方垫付 | |||||||||
¥元 | ¥元 | ¥元 | ¥元 | |||||||||
申请支付 金额 | 合计人民币¥元(详见费用清单) | |||||||||||
大写: | ||||||||||||
收款帐号 | 开户名称 | |||||||||||
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
本栏由 医疗机构法人填写 | 特别声明: 我已经阅读本表的填写说明,清楚申请天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的条件。 我声明: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人,如有提供超出范围或虚假 费用资料骗取救助基金支付的,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
公安部门身份审核意见 | 患者身份核实情况 |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交通事故责任情况 |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民政部门身份审核意见 | 对是否属于流浪 乞讨人员;是否 属于低保、特困 人员、贫困边缘 人群进行确认。 | 经办人: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
人力社保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报险、工伤保险报销情况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
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
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支付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天台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审核一览表
医疗机构 (盖章)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盖章) 县卫计局(盖章) 县财政局(盖章)
患者姓名 | 性别 | 救治 时间段 | 疾病诊断 | 医疗救治 总费用(元) | 医保报销、其他各类保险报销、 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 申请支付金额(元) | 核准支付金额(元) |
合计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医保报销、其他各类保险报销、享受社会救助情况”:如一位患者同时享受了几项政策的,请分别列出各项政策报销(补助)情况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