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9-47866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9〕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9-000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1-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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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7 09:0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资金和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5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00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63号)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天政办便函〔2018〕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美丽田园建设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扶持范围:寒山田园综合体规划区域。

第二章  扶持对象、类别、方式、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扶持对象。

寒山田园综合体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  扶持类别与方式。

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竞争类和举证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补助方式,其中竞争类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第七条  扶持内容与标准。

(一)公益类项目。

实施主体专指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

1.扶持内容:设施设备、休闲化改造、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平台、标牌标识、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性、公益性农业建设项目。

2.扶持标准: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00%进行补助。

(二)竞争类项目。

1.扶持内容:影响美观的农业管理用房(棚)等农业设施拆除;农业基地的边、沟、角、坎的美化、绿化和休闲化改造;特色(创意)农业文化廊、墙、栏建设;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农产品加工用房、农产品展销中心、农产品保鲜冷库、猪棚、鸡棚、鸭棚、羊棚的新建和美化,日常管理需要的机械工具设备、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的新建和修复;弱电或废弃电线杆搬迁。

2.扶持标准:由村集体实施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的80%进行补助;由农业主体实施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的70%进行补助,其中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按实际投资总额的50%进行补助。

(三)举证类项目。

1.扶持内容:土地流转;田园垃圾废弃物等清理及美丽田园常态化保洁员聘请;农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刷;农产品物流快递;景观农业设计、面积测量;景观农业打造;系列规划设计、农业项目设计、预算、项目审价、审计等中介服务费用。

2.扶持标准:

(1)土地流转按照50元/亩补助给村集体。

(2)田园常态化保洁。行政村耕地面积200亩以下的补助5000元/年,耕地面积200—400亩的补助10000元/年,耕地面积400亩以上的补助15000元/年。

(3)农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刷。由政府或部门主导的按全额补助;由其他主体实施的,经县农业局审核后,包装设计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印刷制作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农产品物流快递。按物流快递总费用的20%进行补助。

(5)景观农业(连片种植)。对当年连片种植油菜等景观作物或者观光果木,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观光花卉在30亩以上,有显著景观效果的,由县旅发委按《天台县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16〕87号)进行补助。

对区域内收获的油菜籽进行收购的,按市场收购价20%补助收购商;对区域内收获的莲子进行收购的,按市场收购价20%补助收购商;对支持景观农业发展的村集体,种植面积20—50亩的奖励1万元,50—100亩的奖励2万元,100—200亩的奖励3万元,300亩以上的奖励5万元。

(6)规划设计、预决算等中介服务费用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00%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连续三年有效安排使用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专项资金,景观农业从全域旅游专项资金支出,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规范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指导管理、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原则择优选定扶持项目,依据资金预算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做到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通过后,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把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

公益类项目资金可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按进度分次拨付的建议,但最多不超过3次及预拨至80%的补助额度。

竞争类、举证类项目资金待项目验收或审核后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类别。

公益类资金、竞争类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

举证类资金实行举证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化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县农业局项目申报指南,向项目所在乡镇申报,经乡镇初审同意后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根据申报情况择优选择项目,拟定项目计划。

(二)实地踏勘与评审。县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实地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前期准备、项目绩效、带动农户等情况,并根据实地踏勘情况,进行项目评审。

(三)项目立项与公示。县农业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交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补助金额等内容。

(四)项目立项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取消的,须提请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

(五)项目实施与验收。项目单位在接到项目计划文件后,按要求抓紧实施,并做好项目实施记录、拍摄现场照片,保存好支出票据、建立项目档案。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审价、审计报告(工程30万元以上)等资料上交,其中,30万元以下只需提供结算审核报告,县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照项目实施计划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举证管理流程。

由申报主体提供举证材料,经县农业局审核后,提交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各单位职责。

县财政局对安排的项目合规性负责。

县农业局负责建立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对安排的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对项目实施内容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和实施内容等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寒山田园综合体美丽田园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凡发现有虚报、套取、挪用、骗取、移用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今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