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5113/2018-108844 | ||
|---|---|---|---|
| 发布机构: | 坦头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08-3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各片办事处、镇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现将《坦头镇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实施。
坦头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坦头镇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的作用,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已按照《天台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存储了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欠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办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镇本级每年安排200万元(以后每年可进行追加),实行专款专用。镇根据当地实际,启动资金按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安排。
第四条 按行政管辖范围受理并已经立案依法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中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吃、住、行有困难的,可由应急周转金垫付或先行垫付,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跑,致使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五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动保障所立案之日前2个月时间为限,原则上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额的80%一次性或逐月垫付劳动者生活费。情况特殊的,经镇政府相关领导或属地劳动保障所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启用镇级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工资由镇劳保所、镇财政办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经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应急周转金由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发放应急周转金,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办理报批手续。情况紧急或特殊的,经镇劳动保障所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行按规定从应急周转金中提取资金垫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然后再履行报批手续。应急周转金发放后,由劳动保障所向财政办报送相关凭证,包括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具有领取人签名)、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地劳动保障报对劳动者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及《应急周转金申请垫付审批表》(见附件)。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对因欠薪发放应急周转金后,企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当地劳动保障所或镇政府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垫付周转金款项。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应协助配合劳动保障所追偿垫付的款项。如企业暂不具备偿付能力,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所、财政办同意后,出具限期偿还承诺书。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应先行偿还应急周转金。
第八条 对发放应急周转金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的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结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收单复印件,经劳动保障所及财政办审核后,报请镇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额度不得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
第九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到下年度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帐明细核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
欠薪案件 涉及单位名称 | |||
欠薪案件查处 情况综述 | |||
垫付周转金的事由 | |||
拟支取标准 | |||
劳动保障所主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财政办主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镇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坦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