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4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3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2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8-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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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9 15:28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程序,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和要求

经批准立项的农房改造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农转用报批后方可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中心城区三、四类区域及镇规划区农房改造村规划按修建性详规要求报批。

农房改造村实行宅基地“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管理,执行限额用地和“一户一宅、先拆后建”的规定。

二、宅基地审批

全县农房改造村的宅基地审批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房改造村实行宅基地“五统一”管理,按户审批。

(一)宅基地安排面积

村庄规划已经批准建造统一户型住房的,可按照该村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设计的相应实际户型面积安排。

(二)宅基地安排对象的资格

1、本村因整治改造已全部拆除原有住房的建房户。

2、下列人员在本县无宅基地的,列入安排宅基地对象:

(1)户口尚在本村的农嫁居家庭;

(2)农民转为居民,属户籍制度改革范围,仍享受农村待遇的。

3、下列情况按规定处置后,可安排宅基地:

(1)多子家庭,房屋按下列要求合理分家析产后无房的。

①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性应随其中非建房户;

②安排宅基地前办理析产转移登记手续;

③承分人只能承分一处房屋,且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平方米;

④合理析产以外的所有房屋(包括附属用房),必须以拆除或调剂给无房户、缺房户居住的方式处置。

(2)因实施农房改造项目需要,按以下规定将原有的住房调剂给受灾户、无房户、缺房户的。

①住房调剂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证转移登记手续;

②调入后,调入户合计房屋仅有一处,且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0平方米;

③调剂的房屋调出方已搬出,调入方已搬入居住。

(3)列入县高山移民范围或规划搬迁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跨村迁移建房的。

①用地所在村同意安排宅基地;

②原籍所有房屋拆除,宅基地退回村集体;

③承诺不再在原籍安排宅基地。

(4)女方出嫁后户口仍在本村的,且达到上述跨村迁移建房要求的。

(5)本村在外人员的祖居房产,因实施农房改造项目需要由村集体拆除,土地按规定收回村集体后统一规划并安排使用,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安排重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2)子女分户以老人单独立户的;

(3)宅基地安排对象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

(4)拒绝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由村集体统一收回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宅基地安排程序

1、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安排方案和拟安排宅基地对象户清单(拟安排宅基地对象户必须经村两委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2、经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对象户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安排方案落实建房对象户的宅基地。

3、村民委员会按要求指导督促各安排对象户提供所需建房审批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审批结果以表格形式按月报县农房办备案。

已经县农房办统一定桩放样的未批先建户,建房面积、位置、式样等均按设计图纸建设,且该户所有旧房按规定拆除等处置到位,村庄规划内的宅基地、空闲地和承包地等已全部由村集体收回的,直接按现状予以审批。除此之外的违法建筑按《天台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天政办发〔2016〕63号)文件规定分类处置,符合补办条件的按《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天政办发〔2016〕117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家庭人口的计算办法

安排宅基地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人口计算(包括应迁入未迁入的人口,如家庭成员中的义务兵、在校学生及服刑人员等;不包括农嫁农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无子女且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按可计算实际家庭人口数计算,不能增加计算人口数;

2、夫妻离婚后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可计算实际家庭人口数计算,不能增加计算人口数;

3、因就学或子女就学、经商等原因户口迁往外地(外村)的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凭原户籍所在村仍属本村社员书面证明,允许审批宅基地和计入家庭人口数。

(五)定桩放样

建房户经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提出定桩放样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房办审定。定桩放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房审查小组成员、县农房办有关科室、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对象户及县农房办委托的中介单位参与实施。

三、不动产登记

各建房对象户在建房审批前应按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使用证)的注销或转移登记手续。

四、规范集体公建项目审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农房改造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村民委员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集体公建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建设必要性、建设选址、现有村集体公建项目相关情况;

(二)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确需建设且规模未超过规定的,予以赋码立项;

(三)审批。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立项文件、县农房办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具体的项目名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组织集体公建项目用地审批报件。

五、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

农房改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有关单位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主动沟通、积极服务才能做好各项工作。涉及农房改造项目建房的审批税费按规定减免或由县农房办统一支付,县农房办统一组织实施的规划、设计、监理、测量、放样等费用由县农房办统一支付。

(一)村民委员会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房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房审批、监管和旧房处置负总责。应做好建房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的实施,落实农村宅基地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建房的规划核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农房改造项目顺利开展。

(三)基层国土、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有关工作,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巡查、监管等工作。

(四)县农房办具体负责农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督查、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村庄规划的修编、房屋户型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农转用报批等工作。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房改造村村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六)县级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房改造有关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5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2号)同时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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