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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奖励假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2 09: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生育奖励假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印发的《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参保女职工享受三十天奖励假,并依法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我中心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了结算办法,在2018年5月1日以后核拨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奖励假津贴已经发放到位。目前,我中心已完成对之前核拨数据的审核,并将按规定补发生育奖励假津贴。现将补发汇总信息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发对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我中心于2018年4月30日前审核结算的参保女职工(无需再申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我中心在2018年5月1日后审核结算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人员,不在本次补发范围内。

二、各参保单位具体的补发名单,我中心将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请各单位注意查收。同时,请有关单位收到信函后,做好核对工作,并将补发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如若发现补发信息与银行账户有误的,请在2018年8月15日前向我中心反馈。

三、按照浙人社发〔2018〕50号文件精神,本次补发的生育奖励假津贴将通过社会保障卡直接发放到个人。我中心将自2018年8月16日起开始发放,预计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发放。

 

附件:生育奖励假津贴补发汇总信息(按单位)

 

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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