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2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10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5-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关于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办公室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11个方面职权划转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1号)和《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天政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经2018年县政府第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 11个方面有关职权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五)《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七)省编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5〕21号);
(八)省编办《关于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9号);
(九)《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台政发〔2016〕37号);
(十)《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天政发(2016)32号)。
二、划转职权及时间
从县政府下文之日起,以下11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393项,详见附件)划转由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县域范围内集中行使,具体如下: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未按规定处置或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八)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九)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一)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划转实施的要求
(一)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行使已划转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首批划转行政处罚职权及其具体
处罚事项目录》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