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27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1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05-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县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食宿、日常管理(住宿3人以上、非住宿5人以上)等非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乡镇(街道)主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
(一)县委宣传部要做好校外托管机构整治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理氛围。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检查综合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暂定,届时根据省、市职责明确后再作调整,下同);指导各学校协助各乡镇(街道)对各类校外托管机构摸底统计,提供底册,建立台账;加强对在职教师参与校外社会托管机构的查处;对学生及家长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的调研、建议和总结。
(三)公安机关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公共安全、技防物防特别是电子监控设备设施等安全保卫各项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状况,会同运管、高速交警等其他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查处扰乱托管机构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的案件,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的业务指导,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拒不整改的场所业主依法打击处理。
(四)卫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托管机构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托管机构饮用水的卫生状况,组织、协调涉及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监部门要依法承担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协调涉及校外托管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发现有未经许可从事需取得许可方可经营项目的,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工作。
(七)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天台县的备案工作。
(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城区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环境的整治及校外托管机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查处工作。协调燃气经营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中的燃气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
(九)安监部门要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好校外托管机构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掌握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用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周边无易燃易爆、无严重污染、无重大消防隐患等安全区域内,建筑物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木结构房屋、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二)要有房产证(或当地政府证明),确保结构安全(需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等级达B级及以上),采光性能好,适宜正常居住。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报告需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三)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200平方米以上,无晚托服务的,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有晚托服务的,托管学生每间人均住宿面积应当在五平方米以上,住宿总人数不超过6人。
第六条 托管机构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属于消防审批范围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在商品房、地下或半地下。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三)建筑内不得设置其他生产经营性场所,厨房等辅助用房应与住宿用房进行防火分隔,房间隔断应采用实体墙。
(四)混凝土框架、砖混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在一至三层,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在一至二层,严禁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三层以上严禁住人。每层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二三层合计总和人数不超过5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除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与楼梯相连的房间门必须采用防火门或钢制门,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房间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设置明显标志。房间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置2个疏散门。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其他区域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一律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五)应按25㎡/只的要求配备4KG干粉灭火器,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或消防卷盘。疏散通道上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每个房间和每层的楼梯口应设置经检验合格和3C认证的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分应每人配备火场逃生应急箱。
(六)吊顶、公共走道地面、疏散楼梯等部位必须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余部位不得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泡沫塑料等易燃装修材料。
(七)校外托管机构应安装智慧用电系统,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应安装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房间内不得吸烟、点蚊香(电蚊香、蚊香拍除外)。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含电感整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八)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开展日常消防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每日对用火用电、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进行防火检查并记录。机构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学生和员工1次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检查、培训、演练等印证资料应建档备查。
第七条 托管机构食堂应当符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餐饮服务备案。
(二)至少设立食品原料粗加工区(间)、切配烹饪区(间)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间),其中切配烹饪区(间)面积≥5平方米。
(三)食品原料粗加工区(间)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间)至少各设置1个水池,不得混用。
(四)切配烹饪区(间)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间)须设置在室内,不得为露天敞开式。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应设置1个以上的排油烟机或换气扇,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
(五)至少配备1台冰箱(冷柜)、1台留样冰箱、1台电子消毒柜和1个餐具保洁柜,配备足够的切配操作台和食品货架(柜),确保各设备能正常使用。
(六)应配备足够的带盖垃圾筒,垃圾应及时清理。
(七)保持食品处理区环境整洁,消除卫生死角,及时清理无关物品及临近过期变质食品。
(八)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均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加强个人卫生管理,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有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落实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等,采用自产原材料的也应重视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食品贮存时应隔墙离地分类放置在货架(柜)上,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在一起。
(十)按照粗加工、切配、烹调、供餐流程加工食品,严格按照规定控制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温度、时间、消毒、留样等关键环节,确保食品烧熟煮透,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提供凉菜,不得外购食品。
(十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消毒时应确保消毒柜内温度120℃,时间15分钟以上。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保洁柜内备用。餐用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十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安保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法人及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二)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保员,且持证上岗。托管学生数在二十五人以下的,最低应配备两名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托管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三)100人以上的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保安室,应配备橡皮警棍、钢叉等相应的物防器械,并加强保安室管理工作。
(四)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必须安装有录像控制设备与显示器的视频监控系统,且有专人每天进行不少于3次的技防巡查。监控设备安装要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68-2009),摄像机像素不低于700线,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卫生相关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个人身体状况良好,无癫痫、精神病、吸毒史等。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二)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三)住所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
(四)每层在显眼位置张贴有禁烟标志。
第十条 其他规范管理要求:
(一)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托管服务协议书和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当地政府及学生所在学校。
(二)应当选择经营到位的保险公司,给托管学生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三)应当坚持就近托管原则,不得安排车辆接送托管学生。
(四)应当每学期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协议书》一式四份,所在乡镇(街道)、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监护人及托管学生所在学校各执一份,由校外托管机构负责送达。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的,应当到行政审批局办理营业执照,名称拟定:×××学生托管中心,经营范围由登记机关核定为餐饮、住宿、学生托管等服务。
经审批校外托管机构,如出现经营地址变更的,须经乡镇(街道)对新经营场所进行安全审核,合格后告知行政审批局予以及时变更。如出现法人变更的,由乡镇(街道)对新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及时变更。如出现经营范围变更,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审核,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告知行政审批局予以及时变更。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备案,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抄送县教育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由县教育局牵头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联合治理。由教育局牵头各部门在6月份对全县所有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年检1次。年检后对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凡等级评定在C级以下的,取消该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资格,并予以公示。各职能部门根据情况在日常管理中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检查管理,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校外托管机构在平时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一票否决项目的,应取消其举办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及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应完善相关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到位。相关学校应做好配合各乡镇(街道)工作,做到信息共享互通。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未经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托管机构。在职教师不得参与举办托管培训机构或在托管机构兼职,如有发现,由教育部门查办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如整改不到位,则勒令停办直至取缔。
第十八条 凡有举报的,应向属地政府举报(举报电话由各属地政府告知举办者)或向相关对应职能部门举报(教育举报电话:83173915;市监举报电话:12315;公安举报电话:110;消防举报电话:110;卫计举报电话:83881049)。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不作为、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出台后,如国家、省、市有相关文件出台,相应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天
台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