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2200/2018-99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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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 发文日期: | 2018-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县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 合理预计下一会计年度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并按照规定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三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水利规划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四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五条 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公开说明文档和预算公开表格,由办公室负责在政府公开网站上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公开年度部门预算内容。
天台县水利水电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