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47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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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18-12-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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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19 14:26 来源: 浏览次数:

1.《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出台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了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依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现“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一)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要求,以公平公正、民主公开,兼顾合情合理的原则确定。我县行政区域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时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为本办法的应保障对象。

(二)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资金按照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承担原则筹集。

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报批时收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15%部分列支,在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其余所需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费中抵交,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保”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联审机构”书面通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上一年度本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乘以36个月量化确定,并按照参保缴费时上一年度本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折算缴费年限,按相应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折算为缴费年限后,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职工保”规定继续按月缴费,预计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缴费时,按上一年度本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为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按参保时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8倍额度确定缴费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联审机构”书面通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6倍额度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可计发“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折算缴费年限,不计入个人账户。

(三)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其待遇享受适用“职工保”的规定。不享受最低保障线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保”、“老农保”、精简退职、遗属补助、工亡供养亲属等社会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已达到“职工保”领取待遇年龄的,从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待遇享受适用“城乡居保”的规定。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后,按规定计算的养老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核定。

从2019年1月起,对参加 “城乡居保”以及按原被征地保障制度参保,但未做出并轨选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调整幅度建立待遇年度正常调整机制。

被征地参保人员死亡后的抚恤和丧葬费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按照参保或并入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衔接:本办法实施前按原被征地保障制度参保但未做出并轨选择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衔接并轨“职工保”。

2017年7月1日前已申请参加“职工保”但尚未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应在2019年6月底前办理缴费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缴费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参保资格。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被征地保障制度参保但未做出并轨选择,在本办法实施后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按同类人员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核定待遇。

2.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答:解读机关:天台县人力社保局

解读人:庞伟峰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576-8391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