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使广大参保群众享受更多实惠,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县历年城乡医保运行情况,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将《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天政发〔2015〕2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人均筹资标准
城乡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1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730元(其中县财政补助不低于423元),个人缴纳400元。
二、调整大病保险基金
大病保险基金筹资2000万元,从城乡医保基金中划转。
三、政策调整
1、在一个保障年度内,普通门诊的个人年度报销封顶线为900元;与县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普通门诊的个人年度报销封顶线为1200元。
2、县内公立医院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门诊报销,按每次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5%。
3、参保人员在台州市以外住院就医的,需经天台县人民医院、天台县中医院、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限精神及相关疾病)转诊,未经转诊自行到台州市外住院就医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予报销:
1000元以下 不予报销;
1001元以上 报销50%。
常驻外地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视同转诊。
(《关于启用分级诊疗和全科医生签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天人社〔2017〕26号)第二条第二项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的规定报销”,此项规定不再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与《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天政发{2015}23号)、《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规定》(天政办发[2016]128号)、《天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规定》(天政办发[2017]97号)具有同等效力,修改部分条款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